沪财税[2010]50号 上海市关于明确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7-07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内容明确如下: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沪财税[2010]50号          2010-7-7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内容明确如下:

  一、 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三、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四、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仅适用于临时一次性经营申报纳税的个人。

  五、个人的销售额或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特此通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