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与股东承担注销企业的清偿责任——注销企业不能逃避强制执行

来源:劳动报 作者:劳动报 人气: 时间:2020-08-20
摘要: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近期,闵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闵行大队”)接到劳动者赵某投诉,反映某汽车制造公司涉嫌存在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接报后,闵行大队依法受理并按程序开展调查。

  经查情况属实,闵行大队依法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补缴赵某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该公司逾期未整改。闵行区人社局遂对该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该公司认为赵某之前与公司协商一致并签订了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双方应按契约履行,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了闵行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该公司提起诉讼,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行政判决。该公司仍未履行,闵行区人社局向执行管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闵行区人社局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行政判决生效后办理了公司注销手续。经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表示公司已破产注销,政府相关部门不能再强制执行。闵行区人社局向市场管理局调取企业注销档案,发现该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曾作出了注销清算报告,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C公司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闵行区人社局向法院依法变更被执行人为该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C公司,执行管辖法院对此予以认可。

  分析点评

  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劳资双方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因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协商得以免除。本案中,该公司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甚至以注销公司的方式逃避法院强制执行,是行不通的。

  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执行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及股东C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闵行区人社局可依法申请变更法人及股东为被执行人,继续该案的强制执行。(文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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