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线:30个延期优惠文件中,3个问题咨询量大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靳明阳 陈艳春 戴冶 邓丽亚 人气: 时间:2021-04-25
摘要:根据6号公告和7号公告,获得延期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五个关键时点,2021年3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3年供暖期结束、2025年12月31日和“到期后继续执行”。

  根据6号公告7号公告,获得延期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五个关键时点,2021年3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3年供暖期结束、2025年12月31日和“到期后继续执行”。纳税人可以根据上述时点,将具体文件“对号入座”,并注意享受优惠的条件。

  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湖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数据显示,2020年1月1日~2021年3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延续的30个优惠文件中,有3个问题的咨询量相对较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及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疫情防控捐赠政策:个人捐赠如何税前扣除?

  18711根据北京和湖南两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统计,有关疫情防控捐赠政策的相关咨询电话高达18711通。最近,纳税人较为关注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6号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一般来说,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捐赠,会取得其开具的捐赠票据。票据记载捐赠金额、捐赠票据编号,个人选择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扣除的,根据票据情况,填写“受赠单位名称”“受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捐赠凭证号”以及“捐赠金额”等信息,以便准确享受捐赠扣除优惠。实务中,公司组织员工进行捐赠,公益性社会组织将捐赠票据统一开给公司,票据上只有单位名称,没有员工姓名,这种情况下员工能否就捐赠金额,在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是咨询热点。

  对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九条明确,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因此,员工可以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索要捐赠票据的凭证号码等信息,并在个人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同时留存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复印件等资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包括哪些?

  6316根据北京和湖南两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统计,关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咨询电话达6316通。其中,纳税人聚焦人员人工费用的确定问题。

  正确归集研发费用,是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关键。6号公告延续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政策后,相关纳税人非常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包括六大类: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其中,有关人员人工费用的认定,纳税人尤其值得关注。根据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需要说明的是,“人员”的范围,既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员工,又包括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的临时聘用的外聘研发人员。此外,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以及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属于人员人工费用范畴,而属于其他相关费用。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在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应当留存下列资料备查: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等资料。企业如果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还需要留存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备查。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享受优惠时点如何确定?

  4204根据北京和湖南两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统计,关于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咨询电话达到4204通。其中,纳税人较为关注享受优惠时点确定问题。

  6号公告明确,企业新购进的符合条件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扣除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对此,纳税人需要根据固定资产购进方式,判定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还要注意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时点。

  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也就是说,纳税人在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间购买的设备、器具,才能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实务中,固定资产购买方式不同,购进时点的确认也有所不同。例如,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发票开具时间为购进时点。分期付款和赊销方式下,固定资产到货时间为购进时点。纳税人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则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购进时点。

  一般来说,企业应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所属年度,为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时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其税前扣除的起始时点从政策制定原理角度,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了一致,即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举例来说,2021年3月,甲企业购进了一台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的购置成本300万元应在2021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甲企业于2021年12月购进了一台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的购置成本300万元应在2022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现行政策明确,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需要归集备查哪些资料,也是热线接听中纳税人咨询的热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需要留存备查资料主要有: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等。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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