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24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现将《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附件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予以更新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销售旧货(旧货经营单位)

  20.1类别:

  (1)小规模纳税人减按2%征收。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征前减免备案;

  (2)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一般纳税人应同时选择简易征收和征前减免两个备案项目。

  20.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20.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0.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1.蔬菜及部分鲜活肉蛋流通环节

  21.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1.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21.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21.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2.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

  22.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2.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22.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2.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3.黄金期货交易

  23.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3.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

  23.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3.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交易资格证明材料(首次申请提供);

  (3)《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

  24.黄金交易

  24.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4.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

  24.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4.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交易资格证明材料(首次申请提供);

  (3)《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

  25.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

  25.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5.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25.3备案有效期限:按次备案

  25.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6.高校后勤实体销售

  26.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6.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26.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6.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7.电影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收入

  27.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7.2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27.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7.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8.古旧图书

  28.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8.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28.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8.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9.国产支线飞机

  29.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9.2依据:《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1号)

  29.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9.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0.避孕药具和用具

  30.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30.2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0.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30.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1. 军队、军工系统

  31.1包括军队、军工单位和军警用品、军队系统内部销售货物、地方单位生产军工用品等

  31.2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31.3依据:《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货物和劳务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1号) 、《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35号) 、《关于公安 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0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864号)

  31.4备案有效期限:依有关免税条件附有的固定期限(免税条件无固定期限的为无固定期限)

  31.5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信息产业部对军工电子研制合同和生产(订货)合同的审核鉴证。(需加盖“信息产业部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审核专用章”和“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生产专用章”)

  32.血站供应临床用血

  32.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32.2依据:《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32.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2.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3.医疗卫生机构

  33.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33.2依据:《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33.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3.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4.铁路货车修理

  34.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34.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54号)

  34.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4.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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