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字[2014]32号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前后登记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2-18
摘要:要确保信息化平台的数据安全。要采用数据库加密、访问控制等措施防范数据窃取、数据篡改、数据伪造、行为抵赖等,防止出现数据丢失、损坏现象。要建立健全数据备份和应急恢复系统,充分保障数据安全。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前后登记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4]32号           2014-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为确保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前后登记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办理公司注册登记

  自2014年3月1日起,各级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总局规章办理公司注册登记。

  公司实收资本以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不再作为登记事项。2014年3月1日后公司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公司登记机关在受理公司登记申请时不再收取验资报告。

  2014年2月28日前公司登记机关已受理涉及上述事项登记申请的,应当在2014年2月28日前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依法监管股东(发起人)出资行为

  自2014年3月1日起,对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缴付出资的信息公示情况,由公司登记机关通过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或者抽查等方式予以监管。对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的缴付情况,公司登记机关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监管。

  三、有序推进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公示

  登记机关负责在省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信息(具体公示事项见附件)。公司应当在同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自行公示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

  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信息的采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提高认识,指定专人,明确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改革前属于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信息,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按最近一次登记的信息予以公示。

  四、切实保障信息化系统安全

  要保障信息化平台的系统安全。要采用防火墙、防拒绝服务攻击、防病毒、入侵监测等设施防范黑客攻击、互联网木马、病毒入侵等,防止系统被挂上木马或被病毒侵入,采用流量控制、验证码、提高网络带宽等手段保证网络畅通,避免造成公示系统瘫痪或失去控制,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制订相应安全措施,从网络、硬件、系统软件等多角度保障系统安全。

  要确保信息化平台的数据安全。要采用数据库加密、访问控制等措施防范数据窃取、数据篡改、数据伪造、行为抵赖等,防止出现数据丢失、损坏现象。要建立健全数据备份和应急恢复系统,充分保障数据安全。

  要多方位多角度确保内容安全。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十五条规定,要采取技术和人工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上报信息内容进行审查,对是否含有不良、敏感等情况的内容要能够发现、追查。要对企业上报的内容“缓存”,充分利用知识库、比对或过滤软件进行自动检查。要明确审核、登记、保存、清除、备份等审查流程,落实审查责任,安排专人审查。

  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落实责任到位,出现问题,及时处置,务必将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五、进一步提升窗口服务水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充分研判改革实施后登记申请可能大幅增加的形势,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提升登记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各类登记申请能够及时受理,按时办结。

  要加强人员培训和力量配备。要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的岗位业务培训、技能操作等活动,使登记窗口人员充分领会改革精神,熟练掌握有关新修改法律、法规、规章和登记规范的要求,提高操作水平,提升工作效率。要加强人员配备,将业务熟练的人员充实到登记窗口,通过多途径增加登记注册人员,切实防止因人员不足而造成登记效率下降。

  要加强窗口服务规范建设。要优化窗口配置,增设服务窗口。增加专人负责咨询引导工作,做好排队人员的合理分流,维护好登记大厅正常办事秩序。要统一服务流程、规范服务标准,配备登记服务办事指南,按照规定公开办理结果。加大预约登记、电话咨询力度,多方式分流到现场办理人员。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做到“一口清”,避免申请人多次往返。要建立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要加大推进网上登记的力度。积极推进网上登记,扩大网上登记的适用范围,提高网上登记智能化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进的全程电子化登记。

  要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严格执行登记规范标准,做到登记条件、程序统一。在全面实现一审一核的基础上,探索明确、简单、规范的登记申请事务实行“独任登记制”,减少审批环节、提升审批效能。

  六、切实加强改革的保障和宣传

  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支持,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设备、资金保障。

  各地要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意义和股东出资责任。要通过登记窗口、官方网站等多种途径,将修改后的表格样式、提交材料清单等登记依据和标准对外公示,提示申请人依法办理登记。

  税屋附件: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事项

工商总局

2014年2月18日

  税屋附件

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事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信息

  (一)内资公司法人

  1.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自、营业期限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投资人信息:投资人类型、投资人、证照类型、证照号码

  (3)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2.备案信息

  (1)主要人员信息:姓名、职务

  (2)分支机构信息:注册号、名称、登记机关

  (3)清算信息:清算负责人、清算组成员

  (二)内资分公司

  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营业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自、营业期限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三)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

  1.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经营期限自、经营期限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2.备案信息

  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信息:投资人类型、投资人、证照类型、证照号码

  (四)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营业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经营期限自、经营期限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五)内资非法人企业

  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营业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经营期限自、经营期限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六)外资公司法人

  1.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自、营业期限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投资人信息:投资人类型、投资人、证照类型、证照号码

  (3)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2.备案信息

  (1)主要人员信息:姓名、职务

  (2)分支机构信息:注册号、名称、登记机关

  (3)清算信息:清算负责人、清算组成员

  (七)外资分支机构

  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营业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自、营业期限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八)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营业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自、营业期限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九)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1.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成立日期、合伙期限自、合伙期限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合伙人信息:合伙人类型、合伙人、证照类型、证照号码、国家(地区)、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3)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2.备案信息

  (1)清算信息:清算负责人、清算组成员

  (2)分支机构信息:注册号、名称、登记机关

  (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自、营业期限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十一)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

  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营业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自、营业期限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合作各方信息:合作各方的名称、责任形式

  (3)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十二)合伙企业

  1.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日期、合伙期限自、合伙期限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合伙人信息:合伙人类型、合伙人、证照类型、证照号码

  (3)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2.备案信息

  (1)清算信息:清算组成员

  (2)分支机构信息:名称、注册号、登记机关

  (十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营业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自、营业期限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十四)个人独资企业

  1.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住所、投资人、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投资人信息:姓名、出资方式

  (3)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2.备案信息

  (1)分支机构信息:名称、注册号、登记机关

  (十五)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营业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自、营业期限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十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

  1.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成员出资总额、成立日期、业务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2.备案信息

  成员名册信息:姓名(名称)

  (十七)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业务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十八)个体工商户

  1.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经营场所、经营者、组成形式、注册日期、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2.备案信息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二、公司公示信息

  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备注:“证照类型”、“证照号码”表示非自然人信息,自然人不公示相关证件号码。

工商总局

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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