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政二[2002]2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减免税具体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1-04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0]25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切实贯彻落实软件企业优惠政策,支持软件企业的发展,结合我省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程序的实际情况,在国家未进一步明确规定前,对我省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管理问题暂明确如下。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减免税具体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2002]22号       2002-11-04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0]25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切实贯彻落实软件企业优惠政策,支持软件企业的发展,结合我省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程序的实际情况,在国家未进一步明确规定前,对我省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管理问题暂明确如下:

  一、新办软件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2000年7月1日以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不享受软件企业定期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软件企业在设立当年或以后年度被认定为软件企业,如获利年度在认定年度之后,从获利年度起给予"二免三减半"优惠;如获利年度在认定年度之前,可从认定年度起给予减免优惠,并实行减免税税额、期限双重控制,即减免税最长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二免三减半"期限,并且从认定年度起实际给予的减免税额不得高于从获利年度起按"二免三减半"计算的减免税税额。

  三、软件企业工资全额税前扣除等其他优惠均应从认定年度起执行。

  四、享受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不能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等其他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累加、重复或滚存计算。

  五、本通知从审批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起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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