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2006]66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13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取得的预售收入,按不同地区的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分季预征企业所得税,工程项目结算后,以实际利润清算企业所得税。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6]66号       2006-04-13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房地产企业未完工(在建)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明确如下:

  1.发项目位于海口市城区和郊区的为20%。

  2.开发项目位于三亚市城区和郊区、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为15%。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市县的为10%。

  4.经济适用房的为3%。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取得的预售收入,按不同地区的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分季预征企业所得税,工程项目结算后,以实际利润清算企业所得税。

  三、《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237号)同时废止。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