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

来源:厦门税务 作者:厦门税务 人气: 时间:2024-07-18
摘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PART.01 哪些属于农产品,适用9%税率?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误区一:经过简单的加工产品,不属于农产品。

  纠正

  不是的,需要仔细分辨!

  1.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2.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3.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4.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5.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6.利用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误区二:天然橡胶不属于农作物,不是农产品。

  纠正

  天然橡胶属于天然树脂的一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PART.02 以下这些货物不属于农产品,适用13%税率:

  农产品的征收范围为正列举,凡不在农产品列举范围内的,不得按照农产品9%税率征收增值税,而应按照一般货物的适用税率13%计算缴纳增值税。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

  2.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

  3.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4.中成药。

  5.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6.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7.各种蛋类的罐头。

  8.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

  9.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10.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11.竹笋罐头。

PART.03 哪些货物享受免税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3.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5.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6.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7.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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