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12]3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增值税预征清算及预征率调整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2-15
摘要:两公司应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和劳务税重点部门、重点行业(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11]153号)有关规定,对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涉及税收增减变化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国税局反映。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增值税预征清算及预征率调整的通知

鲁国税函[2012]30号        2012-02-15

各市国家税务局:

  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增值税预征清算有关文件规定,经审核两公司上报资料,2011年度增值税预征、补缴税款已清算完毕,中石化、中石油应按税款分配明细表(附后),及时申报缴纳应补缴增值税税款。各市国税局应在2月纳税申报期做好税款征缴工作。

  根据两公司申请,经测算近年增值税税负水平,结合成品油市场经营状况,省局研究决定,自2月份纳税申报期(1月税款所属期)起,将中石化、中石油增值税预征率暂调整为0.7%。两公司应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和劳务税重点部门、重点行业(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11]153号)有关规定,对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涉及税收增减变化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国税局反映。

  附件:

  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税款分配明细表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税款分配明细表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