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及补充客票领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2014-8-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公路客运行业纳税人领用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需至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不再负责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的印制、发售。 二、公路客运行业纳税人自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领取的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补充客票可继续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公路汽车客票及补充客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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