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5]7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4-13
摘要:切实做好培训规划,认真编制培训计划,突出培训重点,优化资源配置,切实做到可办可不办的班一律不办、重复性的班一律不办、一般性的班一律不办,提高培训质量和经费使用效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的意见

皖国税发[2015]70号         2015-04-13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税总发[2014]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通知》(税总发[2015]30号)、《安徽省国税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皖国税发[2015]68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培训管理,严肃培训纪律,提升培训质效,推进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现就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培训计划管理

  (一)规范计划设计。切实做好培训规划,认真编制培训计划,突出培训重点,优化资源配置,切实做到可办可不办的班一律不办、重复性的班一律不办、一般性的班一律不办,提高培训质量和经费使用效率。省局除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的领导干部、高端人才、专业骨干、公务员初任等培训外,省局各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举办1期培训班,人数不超过80人,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最长不超过15天。

  (二)加强项目管理。省局各单位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下年度培训计划送省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各市局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年度培训计划报省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中确实需要到外省举办的特殊项目,必须报省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或局领导审批,未经同意不得外出举办培训。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项目名称、对象、目标、内容、规模、时间、地点和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

  (三)严格计划执行。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切实防止出现年初过松、年底过密的现象。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增加培训班次及调整预算的,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经各级国税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各级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向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或干部教育培训联席会议汇报,自觉接受人事、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规范培训组织实施

  (一)合理安排场所。培训应遵循节约、便捷、有效原则,因地制宜,积极利用现有办公设施、网络视频开展培训。确需脱产集中培训,应遵循属地原则,省局除局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到省外或系统外举办的培训班外,一律安排在省税务干部学校;各市局培训班原则上都在省内举办,优先选择当地党校、行政学院等院校,以及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不得在无培训资质的各类培训中心、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

  (二)规范组织实施。主办单位是培训项目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需求调研,做好方案策划,精心设置课程,择优安排师资,强化组织管理,提升培训质效。主办单位培训方案在正式实施前应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培训机构要认真做好教学安排、学员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特别是作为学员管理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必须履职尽责,不断完善学员管理办法,健全学员管理制度,严格校规校纪,从紧安排教学,从严要求学员。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发挥整体协调、宏观指导、制定规章、督促检查等职能,指导培训机构、学员所在单位共同抓好培训管理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学员所在单位要认真落实调训任务,严格按照要求选派参训人员,并做好训前谈话、训中跟踪、训后考察等工作。对不符合调训条件的参训对象,主办单位应予以退回。凡省局“千人计划”培训学员,必须参加整个培训周期的学习,并纳入省局人才库管理,其轮岗交流要及时报省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应报省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小组或局领导审批。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采取跟班管理、随机抽查、明查暗访、个别访谈等方式,加强培训实施情况的过程监督,严格制度落实,对不遵守纪律的行为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自行(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质量和效果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找出原因,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三、加强教风学风管理

  (一)加强教学管理。培训机构要坚持从严治教,不断规范专职或兼职教师的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师资队伍,强化教师责任,提升教学水平。培训机构要加强学员的入学教育,增强学员遵规守纪意识,熟知各项纪律规定,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积极推行领导上讲台制度。严格安排授课人员,原则上省局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授课老师必须具备专职或兼职教师资格,不得随意安排一般工作人员授课。各单位要为省局兼职教师授课提供相应保障条件。专职或兼职教师要认真遵守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取消任教资格。

  (二)加强学员管理。学员在校学习期间,要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学校应以自助餐形式安排学员就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退学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学员参加学习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按退学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予以退学处理。学员在校期间及结(毕)业以后,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

  (三)严肃学习风气。参加培训的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政治觉悟和组织观念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把学习当作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做到自觉遵守不打折,严格执行不逾矩。无论什么级别的干部参加学习培训都是普通学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员意识,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不准请人代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工作人员“陪读”,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成绩、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严肃考风考纪,严禁考场作弊,发现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培训相关主干课程考试不合格的,应承担相应培训费用,对初任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按期转正。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狠抓制度落实。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制度落实的保障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使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建立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与业务部门、培训机构齐抓共管、定期检查机制,推进检查工作常态化,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切实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严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二)严格考核责任。各级国税机关要把教育培训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进度和要求,与税收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对没有完成培训目标任务的单位,要按照绩效考核的标准进行责任落实;对考核中效果较差的班次,除落实考核责任外,还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进行整改。对考核监督中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提醒、暂停当年培训计划、核减下一年度培训指标或通报批评等措施。

  (三)强化培训培养。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培训与培养相结合,做到不培训不转正、不培训不上岗。人事部门建立干部培训档案,将学员在校期间的主要表现记入档案,作为干部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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