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发[2015]3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8-14
摘要:鼓励创业基地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优惠条件及服务空间。对经市级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包括:科技孵化器、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下同)实际提供房租、水、电、采暖、网络等优惠条件的给予运营费用补助。

  (六十)落实创业项目补贴。对由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收集整理并每年向社会征集开发50个以上且统一发布的创业项目,由创业者付诸实施6个月以上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由市按照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500元标准给予创业项目补贴。每年评选20个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

  (六十一)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学员参加创业引导、创业指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6个月内创业成功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创业成功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参加创业辅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职业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并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给予高层次创业培训补贴。

  (六十二)运用失业保险支持就业稳定。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调整到2%,个人按0.5%、用人单位(不含企业)按1.5%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按1%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六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六十四)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农民工和退役士兵等群体,给予6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10000元/年给予补助。

  (六十五)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规定范围内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标准按照现行政策标准执行。

  (六十六)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逐步放开参加创业培训的准入条件,降低创业培训补贴门槛。经当地就业管理部门登记为灵活就业的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纳入政府补贴免费政策范围。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开展创业实训培训,提升培训质量。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的新型学徒制培训,根据培训时间、培训工种、取得证书及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可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职业培训补贴。

  (六十七)完善政府补贴培训成果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第三方职业培训供求预测制度,对与地区重点支柱产业发展联系紧密、属于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对国家明确淘汰和过剩产业涉及的主要职业(工种),不再提供补贴。将现行政府补贴培训指导目录发布周期由2年调整为1年。积极配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对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对经培训考核合格同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对企业开展的面向在岗技术工人中级工、高级工技能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知识更新培训,由政府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六十八)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享受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实现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七、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六十九)放宽名称和住所登记条件。允许小微企业在名称核准后一年内变更企业名称;对获得知名字号的,保护其字号在沈阳市享有全行业专用权,经该企业允许,其入股企业名称中可使用该字号,并允许字号置于行政区划前。允许企业“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支持电子商务领域等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推行电商企业、文化创意、设计咨询、众创空间等集群注册,允许电商企业将地址登记为托管公司的住所。

  (七十)放宽出资和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允许公司股东以域名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增资。允许普通合伙人以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对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小微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明确表述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习惯说法等通行用语进行核定。

  (七十一)深化“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在现行的“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年内实现“一照一码”。

  (七十二)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允许个体工商户在沈阳市行政区划内跨登记管辖机关迁移经营场所,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不再实行“一废一立”。

  (七十三)推行社区家庭服务业统一登记、分点备案制度。以社区为单位,核发社区创业服务中心法人营业执照,社区内的家庭服务、维修、日用品销售等微利便民服务的经营点为其网点,由社区、工商所实行备案管理。

  (七十四)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允许连锁经营小型微型企业申请设立时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小微企业从事批发零售、物流、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且分支机构达到3个以上的,允许使用“连锁”经营模式。

  (七十五)支持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发展。开展小微企业网络平台建设服务,创建电商虚拟产业园;开通工商电子标识绿色通道,使小微企业快速完成工商电子标识标注;帮助小微企业办理ICP备案,为小微企业网站及创业者个人网站办理ICP备案提供便捷服务;指导小微企业依法开展网络经营活动,做到网上亮明身份经营,提高交易成功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保障小微企业网店的权益,完善交易规则,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除相关规定已经明确执行期限外,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15年-2017年。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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