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政发[2015]33号 2015-08-14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4日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为做好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在系统梳理我市现行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市两创示范工作实际,重点在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拓宽融资渠道、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等方面,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创业创新空间建设,打造创业创新新型载体 (一)鼓励通过改建、扩建科技孵化器、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扩展面积,提升服务功能。对现有场地、公共设施改造,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购置必要的设备、管理软件等,按实际完成投资的30%给予投资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对重点产业集群内新建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投资补助。 (二)鼓励创业基地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优惠条件及服务空间。对经市级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包括:科技孵化器、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下同)实际提供房租、水、电、采暖、网络等优惠条件的给予运营费用补助。其中: 1.对创业孵化基地年接纳入驻企业15家以上,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年补助80万元,3000-5000平方米的给予年补助40万元,1500-3000平方米的给予年补助30万元。 2.对科技孵化器、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创新基地、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在孵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10户以上的,年补助50万元;每新增2000平方米且新增在孵企业10户的,增加补助5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鼓励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根据其面积、资金投入、项目及企业数量、吸引投资等创新要素,按评定等级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四)对入孵科技孵化器、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创新基地、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出园后,成功运营半年以上且存活率达到出园企业总数50%以上的(含50%),按照带动就业人数不同,给予基地奖励经费。每户直接带动3人、4-7人和7人以上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分别按照1万元/户、1.5万元/户和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 (五)鼓励创业基地提高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同级不同部门认定只享受一次奖励支持。 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六)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凡我市企业的研究机构被新批准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检测中心的,一次性给予补助20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一次性给予补助100万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 (七)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获得国家、省、市认定以及获得国内外知名设计大奖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发展,并按其在本年度内平台建设、设备引进、软件开发、人员培训等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改造升级项目建设,按实际完成改造投资的40%给予一年期投资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九)对经市级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的30%给予一年期投资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不超过500万元。 (十)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IT企业)为我市工业企业提供先进信息化技术产品和行业应用解决方案的投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不超过300万元。对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为我市企业免费培训1000人次以上,且无偿为我市10户以上中小企业提供IT规划的单位,按培训每人次500元、每个规划2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每个单位补助资金原则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对省、市重点指导推进电商项目的电子交易平台、第三方云计算平台及数据中心、网上商城推广运用、传统商业销售模式创新等项目的软件研发设计、系统集成、服务功能提升等,按不高于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二)鼓励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服务平台、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等为小微企业提供各类科技创新服务。政府对其为小微企业提供检验检测、工艺验证、产品研制、试验研究等方面的优惠服务,按所提供的实际优惠部分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补助。 (十三)鼓励小微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对创业基地内的小微企业,因聘请财务服务机构代账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法律咨询及司法诉讼,聘请社会服务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营销、企业管理或参加社会服务机构组织创业辅导和管理培训等方面实际发生费用,每年每户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贴。 (十四)对为小微企业免费举办创业大赛、创业路演、创业沙龙、讲座、培训等创业活动和服务的创业基地,按实际支出的活动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十五)对于重点产业园区运营商及具有公共服务能力的机构或企业,在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近一年期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择优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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