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4-17
摘要:全区地方税务机关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定率核定征收),凡在2017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3号           2018-4-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规定,现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全区地方税务机关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定率核定征收),凡在2017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上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区境内跨盟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盟市境内跨旗(县、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盟市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实行定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在2018年5月31日前办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资料报送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中选择的“110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选择对应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财务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企业,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4.备案事项及其他涉税事项资料:

  (1)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在金税三期征管系统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并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2)纳税人涉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除按照76号公告规定进行备案外,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要求报送资料。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3)纳税人涉及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第49号)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2套(其中1套用于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4)纳税人涉及股权激励或技术入股所得税递延纳税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

  (5)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交易,企业重组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6)纳税人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7)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还需按照57号公告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申报扣除。

  (8)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分别就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调整等事项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及资料。

  (9)纳税人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规定报送相关书面资料。

  (1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建筑企业总机构,发生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11)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5.汇总纳税企业资料报送: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除报送上述相关资料外,同时报送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情况、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其分支机构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及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西部大开发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2.财务会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四、纳税申报方式及资料报送说明

  (一)纳税申报方式

  我局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继续实行网络申报方式。纳税人可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期限内自行选择以下渠道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上传年度财务报表、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仅限于“备案资料”只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的优惠事项,其他优惠事项需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大厅办理):

  1.“内蒙古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系统”。纳税人可以直接登录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年报及财务报表客户端”,系统会自动升级为“内蒙古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系统”;纳税人也可以从内蒙古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nmds.gov.cn/wsbst/zlj/rjxz/)“软件下载”栏目重新下载。

  2.“内蒙古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WEB系统”登录地址(http://etax.nmds.gov.cn)。

  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上网不方便或网上申报不成功的,可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我区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均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为上门申报的纳税人提供“自助式”申报服务。

  (二)资料报送说明:

  对于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方式已报送的资料,包括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无需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

  五、特别提醒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修订事宜

  1.根据政策变化对部分表单和数据项进行了调整。为落实捐赠支出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等一系列税收政策,修订了《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等表单,调整了《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等表单的部分数据项。

  2.对部分表单进行了精简。为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取消原有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等4张表单。

  3.对部分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优化。为减少涉税信息重复填报,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等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4.对部分表单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和实施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部分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

  具体修订内容及填报说明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54号)。

  (二)风险提示服务事宜

  2017年度汇算清缴,我局将继续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且通过网上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均可使用风险提示服务进行风险扫描。风险提示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0号)。

  (三)纳税咨询渠道

  对于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纳税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厅咨询台、短信平台等多种渠道咨询税收政策、解决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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