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加计抵扣、加计扣除的区别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上海税务 人气: 时间:2023-11-17
摘要:加计抵减涉及的是增值税的进项税,指的是纳税人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的基础上,再按照一定的比例抵扣一部分进项税 。

  经常会听到加计抵减、加计扣除、加计抵扣这些名词,这几个概念有什么区别,下面我就从政策内容和计算方法上来给您区分一下——

  一、加计抵减

  (一)政策内容

  加计抵减涉及到的是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计算方法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二、加计抵扣

  (一)政策内容

  加计抵扣涉及到的是增值税。

  企业购进农产品时按9%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

  (二)计算方法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

  三、加计扣除

  (一)政策内容

  加计扣除涉及到的是企业所得税。

  加计扣除是指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扣除部分费用。目前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有研发费用、残疾人工资、基础研究支出。

  (二)计算方法

  1.研发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基础研究支出: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3.残疾人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4.《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加计抵减”与“加计抵扣”是二个概念

郝守勇        2019.5

  一、加计抵减是增值税的概念: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此项政策称为加计抵减政策。

  因此,加计抵减是国家对部分服务行业给予增值税上的税收优惠。

  二、加计扣除既是增值税上,也是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1、先看增值税上的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比一般规定的9%扣除率,再加计1%的扣除率。

  2、再看企业所得税上的加计扣除:

  (1)《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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