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一字[1995]36号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归还投资有关会计处理的复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5-10-05
摘要:合作各方如在合同中规定以确定的或确定比例的记帐本位币金额折合的外币归还外国合作者投资的,企业在归还投资时,应根据确定的记帐本位币金额借记“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以利润归还的部分,借记“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归还投资有关会计处理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会一字[1995]36号     1995-10-05


山东省财政厅:

  你省威海会计师事务所以“(95)威会师便字第1号”来函询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外币归还外国合作者投资时,采用何种汇率折合归还投资额,产生的汇兑损益如何处理等问题。现答复如下: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如在合同中规定以确定的外币金额归还外国合作者投资的,企业在归还投资时,应将归还的外币金额按外国合作者投资时折合其帐面实收资本所采用的汇率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借记“已归还投资”科目,按归还投资当日或当月1日的汇率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因借贷方采用不同的汇率而产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以利润归还投资的,还应同时按记入“已归还投资”科目的利润的记帐本位币金额,借记“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如因分期投资等原因而使帐面实收资本具有一个以上的折合汇率的,可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确定“已归还投资”科目的折合汇率。

  2.合作各方如在合同中规定以确定的或确定比例的记帐本位币金额折合的外币归还外国合作者投资的,企业在归还投资时,应根据确定的记帐本位币金额借记“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以利润归还的部分,借记“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以上意见请转告该所。

财政部

1995年10月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