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补核增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1999]73号 1999-09-2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椿地税政一[1999]280号请示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36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少报应纳税所得额与多报亏损性质相同。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精神,对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税问题,应就检查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税。对纳税人申报不实的处罚按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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