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5]15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9-05
摘要:信息分析应按照科学的理论和统计分析方法,对所取得的税源信息资料,以及与国民经济指标、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等经济指标进行定量、定性和系统的分析研究,评估、预测税源总量、结构及个体的动态情况,反映税源变化的趋势,为税收决策提供支持。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5]154号              2005-09-05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地方税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地方税源管理工作的推进问题。税源管理是一项长期、复杂、动态的系统性工作。因此,推进这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通盘考虑、整体设计、分步实施”,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1年打基础,2年改进完善),整合征管、计统、税政、信息等相关业务技术资源,全面建立税源管理体系,实现税源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精细化管理。目前主要是打基础,即按照税源管理的指导原则,根据税源管理的业务要求,初步建立税源管理的业务和技术平台,形成税源管理的体系框架。各地一定要按上述思路,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做好规划,扎实工作,不搞花架子,不讲过头话,既要全面铺开,更要重点巩固,力求取得实效。在推进税源管理工作中,要特别强调建立征管与税政、计统、信息等业务技术部门的联系制度,健全税源管理工作的运行机制,加强协作配合,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指导,妥善解决税源管理中所遇到的业务技术问题。同时,要把强化税源管理与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优化纳税服务、推进税收信息化等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相互融合,相互促进。

  二、关于地方税源管理信息的采集问题。税源信息的采集是税源管理的基础环节,也是确保税源数据质量的第一关。各级税源管理部门及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统一的采集口径、采集方式或路径等标准化要求,进行规范化操作,并积极探索建立税源数据信息采集或处理过程中的监控及纠错机制,以提高税源数据信息的采集和处理质量。在税收信息化条件较好的地方,应尽量利用ETAX系统税源管理功能采集和处理税源信息;税收信息化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地方,也应尽量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采集和处理税源信息。为指导和规范税源基础信息的采集,在《湖北省地方税源管理暂行办法》中附列了11张税源基础信息采集表作为各地应用时的参考。

  三、关于地方税源分析报告制度的执行问题。由于目前全省税源管理整体上还处在探索阶段,统一、系统的税源分析及报表制度尚未全面建立。因此,现阶段各地仍应按照省局计统处现有的税源分析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式样、时间等要求执行,待省局全面、统一的税源分析报告制度完善后再行通知实施。各地在贯彻落实《湖北省地方税源管理暂行办法》及附表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相关附件:湖北省地方税源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湖北省地方税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地方税源管理,防范税收流失,服务纳税人,服务经济发展和税收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加强税源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地方税收的税源管理。

  第三条 税源管理是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一系列科学的方法及技术手段,对与税基密切相关的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分析、监控等处理活动的总称,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和重要组织部分。

  第四条 税源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建立高效全面的税源控管机制和数据完整、有效的税源数据库,对所有税源实行科学的管理。税源管理的近期目标是建立税源管理的职责体系,完善重点税源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实施税源分级管理和行业分类管理,初步建立税源监控体系。税源管理的远期目标是在完善重点税源管理的基础上,实现整体税源的全面管理,建立系统高效、信息真实、数据完整、监控有力、决策有效的税源管理体系。

  第五条 税源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实用、属地管理、质量与效率”的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是尊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教育、激励,提高其税源管理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实现人性化、科学化管理。

  科学实用的原则是针对税源的不同特点、管理的不同条件,因地制宜地采用税源册籍、税源数据库、税源分析等人机结合或其他技术方法和手段对税源进行控管。属地管理的原则就是以税务登记户籍属地化管理为基础,掌握、分析和监控所属区域内税源静态与动态情况。

  质量与效率的原则就是与所管理的税源相关的信息数据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处理必须及时、有效、安全。

  第六条 地方税务部门应建立与国税、工商、民政、财政、银行、海关职能部门全方位的税源管理协作体系及信息交换机制。

  第七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地方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要求和税源管理的业务需求,建立和完善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为基本单元的“一户式”纸质与电子资料档案,以及税源分析、纳税评估和质量考核等税源管理的资料档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地方税务部门应建立以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为基础的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协同的适应税收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的职责体系。

  第九条 省、市(州)、县(市、区)局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并按照以下分工履行各自的税源管理职责。征管部门负责税源管理的组织协调,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户籍管理,税源的清理,税源的监控,税源管理工作考核,税源管理相关管理制度、办法和业务流程的制定和督导落实。计统部门负责组织税源普查,税源管理的会计核算,税源的统计和反映,税源的审核、分析、评估和预测,重点税源监控及相关数据库的管理,提出税源管理业务需求及监控指标。税政部门负责分税种的税源分析方法及评估模型的制定,以及与税源管理相关的减免税管理。信息中心负责税源管理的技术支持,开发、维护税源管理所需要的分析监控软件和硬件设施,以及应用软件的培训。

  第十条 上级税源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税源总量和税负的宏观统计分析与监控,发布税负情况,提出税负预警指标,为基层税源管理部门提供税源分析手段、方法和指标,指导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制定税源管理制度,开展税源分析及纳税评估,对下一级税源管理质量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一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征管单位,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税源管理业务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对影响本地区行业税负的关键指标及增减变化的情况进行分析监控,组织指导税收管理员开展以税源册籍、纳税评估为主要内容的税源管理工作,并对税收管理员的税源管理质量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掌握所辖税源户籍的变动情况,负责税源册籍及相关税源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传递或税源信息的录入工作,负责调查核实辖区内纳税户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情况,负责纳税评估和税控收款机使用监管。

  第十三条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的管理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分别负责。凡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税源户,为省局监控户;凡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税源户,为市(州)局监控户;几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税源户,为县(市、区)局监控户。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税源管理应建立包括税务登记户籍管理及巡查制度、税源信息采集制度、税收管理员管理及考核制度、税源分析制度、税源管理规程等方面相互协调、配套完善的制度体系。

  第十五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税收管理员应按照税务登记户籍管理及巡查制度的要求,在有效控管登记户籍的基础上掌握相关税源动态情况。

  第十六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税收管理员应强化数据管理观念,对税收征管过程中所涉及的税源信息,按照税源基础信息采集表的要求进行规范采集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要求,严格对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税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税源分析报告制度的规定,对税源管理情况与相关的宏观、微观经济因素进行科学地统计分析,撰写税源统计分析材料,并按规定逐级向省局报告。

  第四章 管理指标

  第十九条 税源管理应建立以综合、系统地反映一定时间、一个地区或单位及重点纳税人的税源情况,以及衡量税源管理质量情况的相互联系的税源管理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税源管理指标是税源管理部门实施税源管理过程中所使用的统计分析指标,即绝对数、相对数或平均数。其内容应包括与税源管理密切相关的税收会计、统计指标,税政管理和征收管理指标。各级税源管理部门可根据税源管理实际需要,并结合国民经济指标、行业或产业及生产经营者的经济财务指标,对税源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 税源管理的质量指标是评估或衡量税源管理质量的依据,主要反映税源管理的全面性、及时性和税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等,重点分析衡量税源与实际征收税额之间的差距等方面的情况(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税源管理指标运用时所需要的数据,来源于税源册籍、定税清册、纳税申报等征管资料或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征管信息,以及地税系统与外部所交换的公共管理数据信息。

  第五章 管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以运用计算机系统管理方式为主,以帐、册、图、表等手工操作方式为辅,将计算机管理与手工操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税源全面管理。

  第二十四条 税源管理应针对固定税源、流动税源、潜在税源、预期和发展税源的不同特点,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税源是指纳税人有固定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正常,较为稳定的税源。主要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固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具有稳定纳税能力的纳税户的税源。

  固定税源管理要按照统一规范的要求进行,分户建立纳税资料档案,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等基本情况,分税种的税源状况及变动情况,及时掌握,加强管理和监控。

  第二十六条 流动税源是指具有不确(稳)定性和隐蔽性强的税源。包括个体运输、个体建筑、商业租赁、房屋出租、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中介服务行业和项目以及社会公民零散税收等。

  流动税源的管理主要采取源泉控管与清理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组织力量,分行业或分项目对流动税源进行清理检查和调查,掌握税源情况。同时,要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充分发挥社会协税护税网络的作用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实行严密有效的税源监控。

  当某一行业或项目中的流动税源通过加强和管理,税源和征收方式稳定后,应及时纳入固定税源管理。

  第二十七条 潜在税源是指当期免征或减征的税收,即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税收减免,到期要恢复征收的税源,以及暂未达到起征点的税源。

  潜在税源管理主要是减免税的管理。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政策和程序进行。

  潜在税源管理要重点做好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资格审查。对民政、福利、劳动就业、高新技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下岗职工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进行清理,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应提请有关部门重新审查确认。

  潜在税源形成现实税源后,应及时纳入固定或流动税源管理。

  第二十八条 预期和发展税源是指目前尚未实现,但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现的税源,主要包括工业、建筑业等计划和在建项目及其它短期内可以实现的税源。

  对预期和发展税源,要进行广泛调查,分户建档造册,及时掌握发展情况,并进行分析预测,把握税源规模和实现的时间。

  第六章 管理技术

  第二十九条 税源管理应建立以税收管理计算机系统为依托的税源数据库和税源分析处理软件,以分类管理方法、税源管理指标、纳税评估、数学模型、税控装置等为主要手段的相互关联、相互支持的技术与方法体系。

  第三十条 税源管理自动监控分析是综合运用湖北省地税征管信息系统(ETAX)、湖北省地税数据仓库系统、重点税源监控分析软件(TRAS)等计算机技术手段,通过各业务层面的功能及数据整合,实现税源管理的信息化、网格化、智能化处理,是税源管理一项必需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支撑。

  第三十一条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包括减免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是税源监控的一项重要的技术方法。税源管理部门及税收管理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十二条 税控装置是记录纳税人经营数据、申报纳税数据,计核应征税额、分析纳税状况,对动态税源进行监控的一种技术设备。税控装置的管理运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税源管理部门及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税源管理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多种技术与方法及手段,并注意完善和发展税源管理的技术方法,以加强税源管理,不断提高税源管理的科技含量,逐步实现税源的精细化管理。

  第七章 管理规程

  第三十四条 税源管理应强化征管数据信息管理,努力拓宽数据增值应用途径,提高其增值应用的水平,在税收管理流程的基础上建立包括采集、录入、整理、比对、分析、预测、反馈等环节在内一系列完备规范的管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 信息采集应根据税源管理对数据规范、统一的口径,从税务登记、税源册籍、申报纳税等征管资料和外部管理部门收集、调取(交换)与税源管理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信息录入应将纸质征管资料中的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 信息整理应按照税源管理统计方法的要求,对所取得的原始信息资料进行分门别类的整理。

  第三十八条 信息比对应严格对纳税人当期涉税信息与历史信息进行纵向对比,与同行业纳税人涉税指标进行横向对比,为税源分析及纳税评估奠定基础。

  第三十九条 信息分析应按照科学的理论和统计分析方法,对所取得的税源信息资料,以及与国民经济指标、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等经济指标进行定量、定性和系统的分析研究,评估、预测税源总量、结构及个体的动态情况,反映税源变化的趋势,为税收决策提供支持。

  第四十条 税源管理相关部门及税源管理人员应将所处理的税源信息数据相互传递,形成税源信息链,实现税源信息资源共享和税源监控。

  第八章 考核评估

  第四十一条 税源管理应全面建立考核评估机制,以确保和提高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二条 各级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度终了后,对全年税源管理情况实施总体评估,并在分析总结基础上查找税源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四十三条 税源管理的考核应依据税源管理质量指标,通过采取典型调查、抽样调查和专项检查等方法对税源管理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考核,定期通报考核情况,并将税源管理考核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和公务员年度考核项目,统一实施和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湖北省地税系统税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地方税源基础信息采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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