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发[2008]28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22
摘要:税屋提示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法规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统一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现以系列辅导的形式对该办法的政策内容进行解读,供大家在工作中学习借鉴。

  一、问:总分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什么?
  答:(一)总分机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即: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二)采取“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基本方法。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二、问: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在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三、问:哪些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下列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2.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问:总分机构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预缴方法有两种,一是企业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二是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

  第一种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第二种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l/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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