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税字[2008]18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10
摘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盟、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符合减免规定的纳税人应在建设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30日内持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和办理减免手续的相关材料,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盟、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批准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08]188号         2008-07-10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一)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批准占用耕地的,符合减免规定的纳税人应在建设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30日内持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和办理减免手续的相关材料,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盟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批准手续。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盟、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符合减免规定的纳税人应在建设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30日内持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和办理减免手续的相关材料,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盟、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批准手续。

(三)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在建设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30日内持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和办理减免手续的相关材料,经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旗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复核,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盟、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

(四)耕地占用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性质、占地情况、建设项目性质、建设项目用途等减免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至办理减免批准手续的地方税务机关。上报自治区、盟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批准手续的相关资料包括:下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审查呈报文件、减免申请表、用地申请书、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立项批文、项目施工平面图、苏木乡镇、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和批准文件等。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