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4年各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2014年各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其中:4、7、10月份分别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缴纳期限)截止日期明确如下: 2月份截止到2月25日 3月份截止到3月17日 4月份截止到4月18日 5月份截止到5月20日 6月份截止到6月16日 7月份截止到7月15日 8月份截止到8月15日 9月份截止到9月18日 10月份截止到10月24日 11月份截止到11月17日 12月份截止到12月15日 上述日期如有变化,以提前通知为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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