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5]69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5-10
摘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进行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充分发挥欠税公告在税收征管中的重要作用,把欠税公告作为清缴欠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配合其他税收征管措施的运用,切实加强欠税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条款废止]

大地税发[2005]69号           2005-05-10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0月29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废止。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进行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充分发挥欠税公告在税收征管中的重要作用,把欠税公告作为清缴欠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配合其他税收征管措施的运用,切实加强欠税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广泛宣传,深入学习。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和所要担负的法律责任。把宣传《欠税公告实施办法》作为税法宣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要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必要性,了解欠税公告的规定,促进纳税人主动缴纳欠税,保证国家税款足额入库。要组织税务人员学习《欠税公告实施办法》,不仅要准确把握其具体规定,而且要善于运用欠税公告,结合相关法定手段,大力清缴欠税,提高清缴欠税效率。

  三、精心实施,认真落实。各基层局应根据《欠税公告实施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开展欠税公告工作。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确认,以正式行文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公告后,应当依法进行催缴,直至依法运用相关法定手段强制执行,清缴欠税,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税收征管措施。在欠税公告中,应注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欠税公告实施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公告,不得公告与欠税无关的其他信息。纳税人应预缴而未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款,在汇算清缴未结束前,原则上不予公告,如需公告,应参照《欠税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单独进行并报市局备案。

  四、严格执行《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2]102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纳税人欠税档案和欠税台账,制定清欠计划,落实清欠责任,加大清欠力度。

  五、严格执行催报催缴制度。申报期结束后,对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或逾期未入库的税款要进行催报催缴,及时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督促纳税人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尽最大努力减少新欠税款。

  六、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征管法》第49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实施细则》第77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五万元以上。”各基层局应根据上述规定,要求欠缴税款在5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不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征管法》第65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追缴。

  各基层局要对有欠税的纳税人实行动态监控,要求其定期报告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情况以及欠税原因和清欠计划等情况,报告间隔期由各基层局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消、破产和处置(销售、转让、投资、无偿赠与他人)大额资产行为的,应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报告的具体内容见附件5)。

  附件:

  1、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欠税告知通知书及欠税明细表(略)

  2、欠税公告文本(略)

  3、纳税人查补未入库税款通知单(略)

  4、纳税人欠税公告报告单(略)

  5、欠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处置大额资产报告书(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欠税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六)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三条欠税告知是指对已有欠税发生的纳税人专门发函告知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并对欠税金额予以确认的税收征收管理过程。

  第二章 欠税告知形式和内容

  第四条 [条款废止]欠税告知采取书面税务文书形式,对无法直接告知的采取新闻媒体公告告知形式。

  书面税务文书告知统一使用《欠缴税款告知通知书》,新闻媒体公告告知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在新闻媒体发布涉税事项通告、通知的规定》(大地税发[2002]94号)执行。

  第五条 [条款废止]《欠缴税款告知通知书》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送达欠税人,并取得文书送达回执。

  第六条 [条款废止]欠税告知的内容:

  (一)告知纳税人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和所要担负的法律责任;

  (二)告知纳税人所欠税款的税种、税款所属期、税款入库限缴期、税单号、税款金额。

  第七条 [条款废止]欠税告知期限:

  (一)季度终了20日内,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一季度欠缴税款进行核实确认,填制下达《欠缴税款告知通知书》;

  (二)年度终了45日内,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一年度欠缴税款进行核实确认,填制下达《欠缴税款告知通知书》;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下达欠税告知书之前,应主动与稽查部门取得联系,了解上年度或上季度查补未入库税款(超过限缴期限,下同)情况;稽查部门应于季度终了15日内、年度终了30内将查补未入库的税款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上年度或上季度查补未入库税款列入告知的欠税总额,一并告知。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2]102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纳税人欠税档案和欠税台账,核实欠税金额,落实欠税告知责任。

  第三章 欠税公告形式和内容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期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或办税场所以书面形式和电子显示屏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欠税公告文本见附件2)

  第十一条欠税公告内容: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四)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欠税余额是指第一次公告后或前一次公告后纳税人仍未缴纳的欠税金额;新增欠税(当期新发生的欠税)是指第一次公告或前一次公告至第二次公告或下一次公告期间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十二条欠税公告权限

  (一)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二)企业、单位纳税人(含非正常户)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含非正常户)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市局审批后,通过新闻媒体公告;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非正常户)欠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市局备案后,通过新闻媒体公告。

  第十三条欠税公告期限: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非正常户)欠税的,履行认定手续后,月末集中公告。

  第十四条下列纳税人的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对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账记载数据、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欠税一经确定,税务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第四章 职责划分

  第十七条基层局的征管综合科(处)是欠税告知、欠税公告责任部门,主要负责欠税告知、欠税公告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最终审核公告的欠税金额、制定欠税公告文本、发布欠税公告、上报由市局审批的欠税人名单和欠税金额等工作;计会部门协助征管部门核实欠税金额;信息部门负责提供欠税电子数据;法制部门按规定期限向征管部门报送查补未入库税款情况;管理科(处)及专管员按规定期限核实欠税数据。

  第十八条各级稽查部门要积极配合征收管理部门欠税公告工作,定期(季度终了15日内,年度终了30日内)将查补未入库税款情况通知征收管理部门,并对报送的欠税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报送的具体内容见附件3)

  第十九条基层局应于季度终了20日内、年度终了45日内将欠税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单位)、欠税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欠税人名单等欠税公告项目上报市局审批,并确保上报的公告内容特别是欠税金额真实、准确。(报送的具体内容见附件4)

  第二十条欠税公告实行“两级”执法委员会审批制。属于各基层局公告权限范围内的,由各基层局执委会批准;属于市局审批范围内的,由各基层局执委会批准后,报市局执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告知、公告外,各基层局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

  第二十二条基层局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报送不报送、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市局除责令其改正外,将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局负责解释。基层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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