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来临,大家对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入股的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更为关注。 已营改增的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征免增值税问题 从2012年上海等地开始至2013年8月全国进行的营改增试点,已将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都进行了营改增,但是,对于以这些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候征收增值税,没有再规定不征收增值税或免征增值税。另外,按营改增的相关规定,转让专利及非专利技术享受免税优惠。 遵循这些规定,营改增试点后,以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入股是应当征收增值税,而以专利、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则免征增值税的。 但在实务中,对于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入股这项行为到底如何征免增值税,一直是有争议的。 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征免增值税问题 在现行营业税税制中,对于以房地产(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那么,营改增后,对于以房地产(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入股,是征收增值税还是不征或免征呢? 此前,对营改增后的不动产投资入股征免增值税问题,大家讨论和争议比较多。而从现有的公开信息看,此问题已经比较明确了。 3月7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答记者问时提到:“不动产可以抵扣,企业租来的房产、投资形成的不动产可以抵扣,但是过去以往有的不动产还不能抵……。” “投资形成的不动产可以抵扣”,那么对于投资方呢,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是不是也意味着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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