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险营销员[非雇员]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5]12号 2005-1-31 各基层局: 为了支持大连保险业的发展,促进我市保险业改革、创新,现对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如下: 保险营销员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和总计为35%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即总扣除率为60%),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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