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货[2010]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1-12
摘要:《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税务确认书》由各单位自行制作;开具后的第四联由各单位直接寄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邮编:10003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条款修订]

沪国税货[2010]4号        2010-01-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09]96号)下发以后,根据本市实际,对各税务分局的具体操作,明确如下:

  一、各税务分局的货物和劳务税科(处)负责本项工作。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税务确认书》由各单位自行制作;开具后的第四联由各单位直接寄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邮编:100038。

  三、《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税务确认书》的编号为3100**********,其中第5、6两位为税务机关代码;7—10位为所属年份;11—14位为流水号。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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