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3]1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7-23
摘要:对出版社、报社或其他单位向作者的收费,以及这些单位向其作品内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收费,均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3]139号    2003-07-23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对出版社、报社或其他单位向作者的收费,以及这些单位向其作品内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收费,均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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