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28
摘要:企业以土地、房屋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以及投资协议等相关证据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一、问:企业为厂区绿化发生的购置草坪、树木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为厂区绿化发生的购置草坪、树木支出,税收上没有特殊规定,可以在该项支出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二、问:实物投资方式取得土地、房屋,能否根据评估价值和投资协议入账?

  解答:企业以土地、房屋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以及投资协议等相关证据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问: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问:企业为员工租用集体宿舍发生的房屋租赁费用以及相关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支出,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为员工租用集体宿舍发生的房屋租赁费用以及相关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支出,可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五、问: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但承租方收到户头为房东的发票,承租方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全部为承租方租赁的房屋或其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合理,可以凭相关发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问: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气等进行生产经营,无法分户取得水、电、气等发票的,如何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双方的租赁合同、供水、电力公司、燃气等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气等发票的复印件、按水电气等原价分摊方案(计算表格)、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用气分割单(盖章)等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七、问: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和年检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收到名称为出租方的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在车辆租赁费之外,承租方还承担因车辆而产生的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可以凭相关发票、税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问:企业组织员工旅游,旅游费是否能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组织本单位员工旅游的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进行处理。

  九、问:劳动局指定培训单位免费培训外省农民工,该培训单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财政拨付,培训单位收到的财政拨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政府支付的培训费用如果符合税收上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其对应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问: :企业维简费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维简费支出按照以下规定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1.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2.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问:混凝土搅拌车应作为生产设备按10年计提折旧还是按运输设备按4年计提折旧?

  解答:混凝土搅拌车属于与生产有关车辆,在总局没有具体规定前,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税收处理方式,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改变。

  十二、问: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为抢救员工而实际发生的进口药品购置费,手术费用、陪护费用以及后续治疗金额巨大,远远超出职工福利费、工伤保险赔偿支出的部分,是否可以作为生产经营性支出在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为救治因工受伤的员工而实际发生的进口药品购置费,手术费用、陪护费用超出保险赔偿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十三、问:企业与政府签定的土地款是5000万元,企业支付土地款是分期支付,第一年只支付了3000万元,并按取得的票据记入无形资产,请问无形资产的摊销是按协议价计算,还是按已支付款的无形资产帐面数摊销?

  解答:企业取得的土地应当按照实际购置价格作为计税基础,对尚未支付的土地价款可在实际支付后调整原资产的计税基础。

  十四、问: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照工资总额2%计提建会筹备金,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剩余60%部分企业留存,没有《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60%部分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等规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因60%部分尚未拨缴,亦不能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暂不予税前扣除;已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60%部分如已拨缴,且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可以税前扣除,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税前扣除。

  十五、问:一次支付国外较大金额佣金对应收入分属不同年度,佣金可否一次计入本年度费用?

  解答:企业发生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的佣金支出,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列支年度,对各年度税收待遇一致的,也可以选择在实际支付年度进行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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