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试用期产品的收入确认问题案例解析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1-11-12
摘要:收入确认方面没有以上方法,实际接受与否是“个点估计”,要不接受,要不退回,即要不确认收入,要不不确认收入,只有基本确定的情况下才能确认收入,且收入不存在重大转回。

附试用期产品的收入确认问题案例解析

  本周一讨论了在存在违约情况下,双方最终完成交易的收入确认问题,本文讨论存在试用期情况下收入确认问题,可以作为收入确认问题前后呼应。

  收入确认问题可以说是会计、审计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俗话说,公司收入多少,老板说了不算,得审计说了才算就体现在这里,收付实现制为什么不是收入确认的原则,可能是大部分缺乏会计知识的老板难以理解的。

  一、具体案例

  我公司进口一台设备并发送至客户,该设备价值较高,约定测试期满6个月后,如果各项技术指标符合买方要求后,买方优先考虑购买,不满足要求的话将此设备退回。

  是否符合客户要求较难估计,这需要分情况讨论吗?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二、案例解析

  (一)收入确认依据

  收入需满足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是肯定与否定的关系,不存在本案例该公司会计所怀疑的分情况讨论问题;或者说,按照客户接受设备的概率进行估计,即所谓的概率加权,比如说社保价值500万元,接受的概率60%,不接受的概率40%,按照概率计算的金额=500*60%+0*40%=300万元。

  收入确认方面没有以上方法,实际接受与否是“个点估计”,要不接受,要不退回,即要不确认收入,要不不确认收入,只有基本确定的情况下才能确认收入,且收入不存在重大转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章确认第十三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二)本案例会计处理

  根据该业务的基本信息,初步的判断时由于还存在退货的可能性,收入确认的依据还不充分,需等客户明确接受设备后再确认收入,在此期间作为发出商品核算,客户接受设备后,最终在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①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②接受或拒绝商品后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或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同时,由于该设备被客户试用较长时间,一般再转让的话也较难按照原价实现;且可能还有新型设备的问世,该设备不免会存在减值的情况,需要进行减值测试,存在减值迹象的要计提存货减值准备。

  (三)更深入的探讨

  该设备价值较大,且试用期长达6个月之久,而且试用期后是否接受设备,根据案例信息是取决于客户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正常的商业交易中,这样的条款明显对供应商不利。

  需明确这样的业务条款是否是行业内通行的做法,虽然根据表面的信息似乎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但是,如果条款的设计是出于延迟确认收入等目的,还是可能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比如:

  ①设备指标是否符合要求,不需要六个月的运行,在安装后即可明确是否会被退回,拆除或者与其他设备分离不太可行,这些都表明该设备实际不会被客户退回;

  ②长期合作,设备指标稳定可靠,从来未发生退回;

  ③退回设备将造成客户停产停业,预计不会发生。

  以上,笔者仅列出了三条可能满足收入确认的情况,由于设备金额大,试用期长,如果不属于行业通行做法,退回可能性高等情况,可能会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如果半年后再确认收入也会造成会计信息不准确和存在财务舞弊的情况,所以,对该业务要综合判断,防止以偏概全,毕竟该业务影响金额较大。

  来源:安博士讲财税    作者:安世强



  2015年3月的解读——

设备试用期间涉及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

  甲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试用买卖合同》,试用购买一台节能设备。合同约定:卖方承诺买方先行试用,达到节能标准后,买方再按节能比例分期支付货款,卖方分期收款并分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买方应立即安全退回节能设备。那么,买方公司在设备试用期间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能否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购买试用设备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财务会计和税收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中寻找答案。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二十条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固定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照上述会计规定,买方公司试用的设备,正值购销业务试用期间,不算是实际发生的购销交易,买卖尚未成立,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发生转移,所有权仍归卖方,不归买方,不具备货款结算条件,卖方公司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买方公司不支付货款,当然也就没有可靠计量的成本,因而也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不能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入账。既然买方公司试用的设备尚未具备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也就不属于买方公司所有固定资产,当然也就不能计提折旧。只有设备经试用合格,按约定支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能列入企业所有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为此,买方公司的会计处理应为:

  (一)收到试用设备时

  试用设备所有权未转移,买方公司在试用期内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入账。但为了加强会计核算监督,保证试用设备安全,买方收到试用设备,会计上可设置“试用固定资产备查簿”,以记录反映设备试用情况。

  (二)试用合格、买卖成立、支付货款、取得专用发票并确认为固定资产入账时

  借:固定资产——节能设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对照上述税务规定,买方公司试用的设备,尚未取得资产所有权,不属于企业持有,且没有实际发生支出、尚未形成历史成本,因而也就无法确定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因此,买方公司试用的设备不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只能等设备试用合格,买卖关系成立,取得设备所有权,并实际支付设备价款后,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才能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靳万一 刘艺倩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