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税发布“房地产、建筑、金融及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解答77个问题

来源:海南国税 作者:海南国税 人气: 时间:2017-04-18
摘要: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04-14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 可采取在应税服务发生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方式,在应税服务发生地自行领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04-14  

一、关于对客户支付的住宿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需提供哪些资料的问题

住宿服务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酒店企业可以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酒店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客户只需要提供以下信息:客户所属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号。消费客户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提供相关信息,比如说一张附有上述信息的小卡片,并不需要提供信息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二、关于为客户开具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付款方式有什么要求的问题

对付款方式没有要求,现金、信用卡、银行转账等方式均可,信用卡、银行转账可以是住店个人的或者第三方的。

 

三、关于酒店业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适用税目的问题

酒店业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不是单独提供场地,还包括整理、打扫、饮水等服务,应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税。若会议服务中还包含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应分别按照会议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征税,餐饮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酒店业纳税人收到客人支付的物品损坏赔款如何计税的问题

客人支付的物品损坏赔款应作为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价外费用,按住宿服务收入征税。

 

五、关于酒店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单独收费的货物、服务如何征税的问题

(1)长包房、餐饮、洗衣、商务中心的打印、复印、传真、秘书翻译、快递服务收入,按6%的税率计税。

(2)电话费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

(3)酒店商品部、迷你吧的收入按所售商品的适用税率计税。

(4)避孕药品和用具可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免税收入应分开核算,按规定进行申报,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5)接送客人取得的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

(6)停车费收入、将场地出租给银行安放ATM 机、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做卖场取得的收入,均为不动产租赁服务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该不动产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取得的,可选择简易办法按5%征收率计税。

(7)酒店送餐到房间的服务,按照6%的税率计税。

 

六、关于会员卡收入如何计税的问题

出售会员卡仅给顾客授予会员资格的,属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适用6%的税率,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售会员卡并取得收入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会员卡中既含会员资格费、又含货物或服务的,会员资格费按上述规定处理,货物或服务收入在实际发生时确认;先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七、关于酒店购进的车辆,以及支付的车辆保养费、油料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除过路过桥费在2016 年7 月31 日前,按过路过桥费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外,其他支出凭取得的合法有效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八、关于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在客人用餐时收取的烟酒饮料费,按什么税率计税的问题

餐饮企业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提供现场消费的烟酒饮料取得的收入,按6%的税率计税。

 

九、关于酒店餐饮外卖和非现场消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适用17%的税率。 (TPSZSMART按:关注财税〔2016〕140号第九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关于提供餐饮服务购入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第二十五条:“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十一、关于物业公司将代开发商管理的房屋出租(房屋产权不属于物业公司)如何计税的问题

若由物业公司给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应按照不动产租赁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5%。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在2016 年4 月30 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征收率为5%。

 

十二、关于对景区门票、观光电梯、索道运输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对景区门票按“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

对景区提供索道、观光电梯、观光车等项目取得的收入,可统一按“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

 

十三、关于保安、保洁公司如何征税的问题

保安、保洁公司提供的服务,可按劳务派遣服务计税。

 

十四、关于提供票务代理服务如何计税的问题

票务代理公司为旅客安排行程、住宿的行为,可按旅游业征税。票务代理公司的其他业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税。

 

十五、关于楼体广告、电梯间广告、车辆广告行为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目的问题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楼梯广告、电梯间广告属于租赁不动产,按11%征收增值税。车辆广告按17%征收增值税。

 

十六、关于企业涉及多项经营业务情况,税率如何确定的问题

纳税人涉及多项经营业务的,需要区分兼营或者是混合销售。兼营是发生两项应税行为,混合销售是发生一项应税行为。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七、关于员工制服采购和洗衣费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

免费的员工制服和洗衣服务属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收费的员工制服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收费的洗衣服务应按居民日常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十八、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11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十九、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开票收入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问题

不开票销售收入可以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第一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对应的货物及劳务或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内。

 

二十、关于酒店对外提供奖励优惠政策,如酒店提供累计积分(如满十送一)免费入住,是否视同销售问题

客户在支付酒店房费时已支付了赠品的对价,不属于视同销售。

 

二十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计税依据问题

试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双方的协议价格应参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基准地价。纳税人自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发现其价格明显偏低(比基准地价偏低10%以下)的,可以核定其销售额;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其协议价格比基准地价偏低10%以下的,税务机关可按基准地价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其应纳税额。

 

二十二、关于餐饮企业营改增后税负问题

营改增后,对于提供餐饮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适用税率由原营业税时的5%改为增值税的3%,计税依据由含税变为不含税,税负下降约40%。举例来说,某餐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月营业额10.3万元,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应纳税额=10.3*5%=0.515万元。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10.3/(1+3%)*3%=0.3万元,税负下降:(0.515-0.3)/0.515=41.7%。

对于提供餐饮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来说,适用税率由原营业税时的5%改为增值税的6%,税率提高了1个百分点,但由于计税依据由含税变为不含税,因此,6%的增值税税率按营业税口径返算,相当于5.66%的营业税税负水平,也就是说,营改增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即使没有任何进项可以抵扣,税负最多也只比营业税制度下增加0.66%个百分点。而改革后,餐饮企业的材料采购、设备采购、服务采购、不动产购置和租赁、办公支出等都可以获得进项抵扣,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也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综合以上因素,总体上看,营改增后提供餐饮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会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二十三、关于酒店业赠送餐饮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十四、关于劳务派遣服务的不同计税方法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对劳务派遣服务计税方法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依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二十五、关于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政策适用问题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十六、关于差额征税项目的范围、销售额的确定及发票开具问题

(1)经纪代理服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作为差额扣除的部分(即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2)旅游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差额扣除部分(即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提供旅游服务未选择差额征税的,可以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专票,其进项税额凭合法扣税凭证扣除。

 

二十七、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问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十八、关于非学历教育可否选择简易计税问题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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