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7]214号 2007-7-31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8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充分认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利息税税率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按照总局《通知》要求,确保政策调整工作按时落实到位。请及时到各金融机构了解修改后软件的试运行情况,特别是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一些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的金融机构,要作为服务和工作的重点,确保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8月15日前完成对软件的修改、调试和试运行工作,确保利息税政策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二、优化服务,注重宣传 请各市国家税务局尽快印制总局随《通知》下发的《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在辖区内的各办税服务厅和储蓄网点进行张贴。请随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有关利息税的宣传文章,宣传口径统一按网站宣传文章口径掌握。 三、认真分析,搞好调研 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减税政策实施后影响储蓄存款余额和利息税收入情况的调研测算分析,并请于8月27日之前,将对储蓄存款余额和利息税收入情况的分析以及各项政策调整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局FTP服务器centre所得税管理处利息税收入分析文件夹。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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