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江西两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3]223号 2003-07-17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江西两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通知》(国税函[2003]5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一并要求如下: 一、《公告》由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和发放。各级国税征收机关的所有办税服务厅都必须张贴《公告》。 二、各地在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税时,要对纳税人报送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严格审核,不得对浙江、江西两省2003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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