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发[1999]5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委发[1999]19号文件中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2-27
摘要:辽委发[1999]19号文件第23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辽委发[1999]19号文件印发前实行主辅分离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仍执行辽政发[1998]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委发[1999]19号文件中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1999]53号              1999-12-27


市地税局,省局直属局:

  省委、省政府《印发闻世震同志在省委八届十一次全会上的报告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通知》(辽委发[1999]19号)下发后,各地对文件第23条“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后,对原非独立核算部分,组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的,3年内仍按原统一核算的办法,由企业主体或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日期认识不一致。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明确如下:

  辽委发[1999]19号文件第23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辽委发[1999]19号文件印发前实行主辅分离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仍执行辽政发[1998]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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