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03]10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石油分公司要求县级公司地方税收集中市级公司统一申报、缴纳问题答复的函[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6-02
摘要: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前,省石油分公司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应在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其他法规规定的纳税地点,申报、缴纳营业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石油分公司要求县级公司地方税收集中市级公司统一申报、缴纳问题答复的函[条款废止]

闽地税函[2003]103号       2003-06-02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中关于“出租设备、物品等动产的营业税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规定、第三条第四款失效。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中关于“出租设备、物品等动产的营业税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规定、第三条第四款失效。
  3.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中关于“出租设备、物品等动产的营业税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规定、第三条第四款失效。
  4.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中第三条第四款废止。


福建省石油分公司:

  《福建省石油分公司关于要求县级公司地方税收集中市级公司统一申报、缴纳问题的函》(石化股份闽财[2003]3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部分废止]营业税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前,省石油分公司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应在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其他法规规定的纳税地点,申报、缴纳营业税。县级公司发生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销售、出租不动产的行为,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出租设备、物品等动产的营业税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上述均不宜汇总缴纳。

  二、个人所得税

  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其他地方各税费

  1、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房产、土地的座落地申报、缴纳;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三税”同时申报、缴纳。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之前,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暂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现行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印花税对采取贴花完税的应税凭证,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对采取汇总缴纳完税的,则在核准其汇总缴纳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4、[条款废止]车船使用税在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5、土地增值税应向转让房地产所在地(坐落地)的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四、征收管理

  1、市级公司作为独立核算主体仍在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县级公司作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在县级公司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

  2、市、县公司需使用地税发票的,应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的发票管理。

  五、税务检查

  由税种管辖地地税局分别检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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