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规[2023]2号 江门市关于印发《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3-12-29
摘要: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处以上取得上述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摊。

  附件:

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

  《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江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适时更新发布。

  一、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

  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应当符合以下认定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的入选者;

  2.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下列境外人才: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3.属于国家大科学装置、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市重点实验室以及市政府举办或共建的科研机构、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企业科研机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部门认定)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4.在高等院校、三甲医院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5.高新技术企业和江门市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管理团队或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6.国家、省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二、江门市境外紧缺人才目录

  江门市境外紧缺人才是指在江门市内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工作,并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匹配专业能力和素养的技术骨干、技能骨干和中高级管理人员。

  1.科技创新领域的单位

  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

  2.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企业

  (1)战略性支柱产业:新一代电子信息、绿色石化、智能家电、汽车、先进材料、现代轻工纺织、软件与信息服务、超高清视频显示、生物医药与健康、现代农业与食品。

  (2)战略性新兴产业:半导体及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智能机器人、区块链与量子信息、前沿新材料、新能源、激光与增材制造、数字创意、安全应急与环保、精密仪器设备。

  (3)现代服务业:金融、绿色金融、特色金融、科技金融;航运物流、旅游服务、文化创意、人力资源服务、会议展览及其他专业服务;供应链;会计、审计、法律、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冷链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健康养生、教育培训等相关产业。

  (4)海洋经济: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海洋船舶、海水综合利用、临海石化与能源、海洋服务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化工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工程建筑业、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教育、海洋金融业、海洋技术服务业、涉海产品及材料制造业。

  (5)双碳领域:碳资源利用、碳捕集与封存、硅能源、柔性电力系统、新型储能、双碳政策与规划设计。

  3.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单位

  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部门所属研究机构。

  三、名词解释

  “学校”: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依法注册或备案,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初、中、高等教育机构。

  “科研机构”: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由国家、省、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由民政部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医疗机构”: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江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公共卫生机构”:指江门市、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卫生机构。

  “与岗位职责相匹配专业能力和素养”:具备岗位相关的职业(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学历学位证、技能证书等和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所从事岗位从业经验及工作胜任情况的说明。

  “技术骨干、技能骨干”: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备在江门市取得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岗位成果。岗位成果须经用人单位对其真实性确认,由申请人在提出认定申请时一并提交。

  “重点发展产业”:分为战略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海洋经济、双碳领域,其中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指的是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要求,属于由省级部门制定的《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统计口径》范围的产业。

文本解读:《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大湾区工作,江门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

  (三)《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

  三、主要内容

  (一)享受补贴的条件

  1.申请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澳门永久性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2.申请人在江门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任职或受雇,或在江门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且在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内已在江门市累计工作90天;

  3.申请人在江门市依法纳税,且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内在江门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

  4.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5.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要求。

  (二)财政补贴标准

  在江门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补贴范围和计算方式

  1.本办法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2.计算方式: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处以上取得上述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摊。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当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四)补贴受理部门、受理时间

  1.高端人才受理部门:各县(市、区)科技部门。

  2.紧缺人才受理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受理时间:纳税年度次年第三季度开始(另:2021年、2022纳税年度自2024年初开始),具体以各部门公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四、实施期限

  《办法》从2023年12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江门市财政局咨询电话:0750-350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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