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01
摘要:明确纳税人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文书等有关资料,直接申报缴纳契税,负责契税征收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和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021-9-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规范全省契税征收管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契税申报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除另有规定外,契税具体适用税率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的规定执行。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人可持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文书等原件及相关资料申报缴纳契税,负责契税征收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和办理。

  三、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契税,应当依照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和申报缴纳;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的主体承担和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进一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1年第4号)第七条、《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3年第5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16〕1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1年9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2021年7月30日,十三届省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契税决定》),都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契税法》和《契税决定》在我省顺利实施,在对现行契税政策进行清理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契税征管实际,根据新法对我省契税征管有关操作事项进行重新明确。

  二、公告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公告是对全省有关契税征收管理事项的统一、规范和明确,使《契税法》《契税决定》等法律、法规更易操作。公告有利于纳税人便捷办理不动产交易登记办税,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契税申报缴纳操作难题。公告是推进不动产交易办税便利化,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的有力举措。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共分三个方面的内容,重点解决了当前不动产交易登记办税中存在的规定不甚明确、操作不甚规范的问题:

  (一)纳税期限和税率适用问题

  明确自2021年9月1日起,我省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在何时,均在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在税率适用上,则需要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时间确定。除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等适用税收优惠税率外,合同签订在2021年9月1日以前的,住房权属转移契税适用税率为4%;合同签订在2021年9月1日及以后的,住房权属转移适用税率为3%。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适用税率为4%。

  (二)纳税人不能取得发票申报缴纳契税问题

  明确纳税人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文书等有关资料,直接申报缴纳契税,负责契税征收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和办理。

  (三)网络司法拍卖中税收负担问题

  明确在房地产司法拍卖中,拍卖人和买受人依照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承担并申报缴纳自己应纳的税款,不再简单按照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的要约邀请,要求买受人缴纳不应由其承担的税费,不得限制买受人申报缴纳契税。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是什么?

  公告作为《契税法》《契税决定》的配套征管措施,与《契税法》《契税决定》等法律、法规同步实施,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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