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子申报缴税有关凭证使用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5]339号 2005-06-17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关于国税系统电子缴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发[2005]35号)规定,《委托缴纳税款专用凭证》应为一式三联,但由于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缴税协议银行仍然采用试点时大量印制的一式两联的《委托缴纳税款专用凭证》,给需要换取税票的纳税人带来不便。为减少损失,特对此情况作如下明确: 需要换取税票的纳税人可凭开户银行打印并盖章的《委托缴纳税款专用凭证》第一联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换取《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凡纳税人领用的《委托缴纳税款专用凭证》是一式三联的,以及相关银行所印制的两联《委托缴纳税款专用凭证》使用完后,有关操作仍按湘国税发[2005]35号文件规定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六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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