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的实施方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10-12
摘要:各部门要强化报账意识、交卷意识、成果意识,严格责任,统筹抓好本部门、本条线各项任务落实。要加强与纪检、法院、公安、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服务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论述,深刻认识检察机关对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大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重点措施,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依法能动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最高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将依法平等保护原则贯穿检察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充分发挥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作用,以更具针对性、更高水平的检察履职措施,努力营造更高水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更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加快建设现代化内蒙古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

  1.深入推进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对越权管辖、违规立案或撤销案件,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刑事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问题的监督力度。

  2.健全“挂案”清理常态长效机制。严格把握逮捕羁押标准,对涉企案件提请逮捕的,一律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推动“挂案”源头防治,定期开展对立案后侦查活动的监督,发现久侦不结的案件,及时监督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及时发现并清理审查起诉阶段超期未办结案件。

  3.常态化加强涉企羁押必要性审查。持续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对在办的涉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开展“回头看”。积极运用听证方式开展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对涉企案件犯罪嫌疑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进行严格审查。及时办理涉民营企业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加强羁押期限的监督,切实保障在押民营企业人员合法权益。

  4.及时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申诉案件。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提出申诉的案件,实时监控,认真分析,及时纠错。不断加大对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涉企案件的监督力度,常态化加强对涉企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坚持有错必纠工作原则,及时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申诉案件,及时向社会发布和通报错案纠正信息。加大在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中的产权保护力度,依法处理有冤假错可能的企业家服刑案件。坚持法定赔偿原则,保障符合赔偿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获得赔偿。

  (二)全面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5.全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坚持依法能适用尽适用,加大企业合规办案工作力度,逐步扩大办案规模,提高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率。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审核流程指引》,规范案件审核把关程序,提升办案质效。强化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的主导责任,对第三方专业人员选任、企业合规计划制定和执行、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严格审查把关,坚决防止“虚假整改”“纸面合规”。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会同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好第三方机制,提升合规整改质效,促推行业治理。

  6.全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从简、从速办理涉企案件。对涉经营类犯罪的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重要生产经营人员,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不批准逮捕。对确需采取羁押措施的,要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探索使用电子手铐、赔偿保证金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积极推广适用电子监控措施。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企业涉案人员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于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法不起诉并建议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检察机关受理的批捕起诉案件从速、从简办理,尽量缩短办案周期,对审查后认为应当适用速裁和简易程序的案件,及时向法院提出建议。

  (三)简化对实行社区矫正的企业人员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准程序,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便利

  7.加强社区矫正检察。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协作配合,探索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将涉企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监督重点,有效减少脱管漏管甚至重新犯罪问题的同时,监督社区矫正机构落实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简化审批程序,为需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人员提供便利条件。

  (四)慎重适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8.慎重适用涉财产强制性措施。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创新研发的资金设备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要为企业预留必要的资金和账户,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认真审查侦查机关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是否妥当,如发现违法情形,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9.加大财产刑执行监督。对于判决生效的涉企案件,加大对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应当执行而不执行、不应当执行而执行、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等违法情形的监督。

  10.开展涉企民事执行案件监督专项活动。加大对未办结涉企民事执行案件的排查力度,持续强化对涉企执行案件中存在的不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以及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等问题的监督。

  11.开展民事执行款物管理专项监督“回头看”活动。重点审查执行案款发放、流转、“不明款”清理等问题整改情况,巩固近年来执行监督专项活动成效。深入拓展执行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以日常监督与专项活动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涉企民事执行监督质效。

  12.积极开展涉民营企业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对于行政非诉执行存在瑕疵、企业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行政争议得不到化解等情形,通过组织调解、引导和解等方式,维护民营企业的正当利益诉求。

  (五)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处理一些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不规范行为,让企业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13.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全面落实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程序公正等原则,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准确区分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准确区分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法律未明确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对行贿犯罪情节较轻、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对办理受贿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贿、不作为而不得已行贿,以及行贿人认罪认罚的,依法从宽处理。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能认定为行贿犯罪。

  (六)严禁公职人员干预民营企业家依法进行的决策和经营活动

  14.强化涉民营企业案件法律监督意识。注重发现和收集公职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相关案件线索,特别是对利用刑事侦查权、审判权、行政执法权干预民事、行政案件的线索,及时分析研判,将违纪违法线索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15.加大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惩治力度。持续加大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营商环境、侵犯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所涉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切实维护司法公信。

  (七)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联系走访民营企业和商(协)会制度,形成高效便捷的民营企业家意见建议收集反映、办理落实、督查反馈工作机制

  16.建立服务民营经济发展长效机制。加强与各级工商联、相关行业协会的密切联系,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共同开展调研等常态化机制。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和商(协)会制度,常态化开展有企业家代表参加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实现及时联系、定向服务、正面引导。持续加强同企业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和转交事项、案件,提高答复质效。

  (八)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和“蒙企通”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等,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的诉求及时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跟踪督办

  17.畅通企业家诉求表达渠道。依托“12309”检察服务平台,开辟办理民营企业控告、申诉、举报等案件审查工作“绿色通道”,认真办理“96888民营企业服务热线”转交案件,依法及时受理企业控告举报、办理涉企申诉案件、处理企业维权,为企业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做实做细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和信访积案清理工作,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控告申诉案件进行统一管理和集中清理,做到逐案交办、逐案督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区检察机关民营经济司法保护重点工作。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部门要强化报账意识、交卷意识、成果意识,严格责任,统筹抓好本部门、本条线各项任务落实。要加强与纪检、法院、公安、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重点工作任务纳入考核内容,强化督查督办,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推进、有效落实。

  (三)加强法治宣传。深入宣传解读党和国家关于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报道检察机关有关工作部署、举措、进展和成效,适时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着力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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