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煤[2014]56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对多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进行退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0-20
摘要:对符合晋财煤[2014]45号文件规定,确因矿井适用基金征收标准变更导致多缴纳基金、因企业申报错误或征收信息错误等原因形成的多缴基金,属于抵缴周期较长且到今年年底无法完全抵缴的,地税征收机关应在2014年11月征期结束后核实轧账,对无法抵缴部分予以一次性退库处理。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对多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进行退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财煤[2014]56号           2014-10-20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大同经济区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支行:

  根据国务院决定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推进清费立税以及贯彻落实省政府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努力帮助企业度过目前生产经营困境的有关精神,考虑到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在即,经研究,遵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部分煤炭企业历年因下文所列原因形成的多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予以退库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于本次退库处理的多缴基金:

  1、企业取得煤炭管理部门基建矿井进入联合试运转的批复文件,企业取得煤炭管理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批复文件(文件中须注明准予企业按批复能力组织生产),企业取得国土管理部门煤种发生变更的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后,未根据晋财煤[2009]11号文件要求及时提出申请,导致其未按事实依据形成时间调整征收标准而多缴的基金;

  2、企业基建矿井未根据晋财煤[2011]10号文件要求及时申请工程煤认定,适用所在县域内最高煤种征收标准而形成的多缴基金;

  3、企业预缴基金后被整合,无法在原缴费主体进行抵缴形成的多缴基金;

  4、因政策调整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多缴基金。

  二、对符合晋财煤[2014]45号文件规定,确因矿井适用基金征收标准变更导致多缴纳基金、因企业申报错误或征收信息错误等原因形成的多缴基金,属于抵缴周期较长且到今年年底无法完全抵缴的,地税征收机关应在2014年11月征期结束后核实轧账,对无法抵缴部分予以一次性退库处理。

  三、对符合上述一、二情形的基金退库,其程序为:

  1、由相关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多缴原因及计算过程,填报《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退库审核表》(表式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核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相应的基金专用缴款书(基金专用票据)原件和复印件、有关批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一并报送。

  2、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初核,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严格按规定进行核实;初核同意后在审核表签注意见,同时填报《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退库表》(表式见附件二,以下简称《退库表》),一并报终核地税机关审核。终核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票据原件和批件原件及时退还企业,并通知企业与同级财政部门对接退库事宜。

  3、终核地税机关核实无误并在《审核表》签注意见后,将分户汇总的《退库表》行文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市级地税机关备案。

  终核结束后,终核地税机关应将签注意见后的《审核表》退送主管地税机关和企业,并将留存的《审核表》、《退库表》和企业附送的相关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大同经济区局、各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和各县(市、区)地税局为终核地税机关。

  4、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按照企业缴纳基金时的分成比例和入库级次,分户填录省财政厅印制的《收入退还书》,从“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收入”(科目代码1030103)中予以退还;最后会同同级国库按规定程序办理退库手续。

  四、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地税和人民银行支行各分支机构接文后,应迅速组织部署此项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配合。地税征收机关应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积极受理企业多缴基金申请,认真核实相关资料,将审核无误的退库资料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注重提高效率,会同国库部门及时办理退库,力争在2014年年底前圆满完成该项工作。

  附件下载:

  1、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退库审核表

  2、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退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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