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31
摘要: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汇总纳税企业,其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2014-12-31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为方便我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生资产损失的法人企业(含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只需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4年版)》中包含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填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附件中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及《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

  二、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汇总纳税企业,其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时仍需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附件中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及《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作为年度纳税申报表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建账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附件中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及《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4年版)》启用后,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包括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上述表格;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其三级及以下建账级分支机构通过纸质形式报送。

  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六、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