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8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2-09-28
摘要:自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17号)下发以来,通过各级国税部门的共同努力,目前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核对率已达到95%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860号        2002-09-28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17号)下发以来,通过各级国税部门的共同努力,目前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核对率已达到95%以上。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率的提高,对防范骗税问题的发生,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是,一些地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率不符的问题,仍然困扰着出口退税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了出口退税进度,进而也影响了出口企业正常业务的开展和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为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总局要求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及岗位职责,制定专人负责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开具及其电子信息的录入、核对、传输及接收等工作。现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地主管出口货物征税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统一使用计算机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开具内容要完整、准确、规范、清晰。

  二、各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下列时间要求上传和下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一)每月15日前上传本地开具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以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和疑点核查反馈信息。

  (二)每月18日前下载本地使用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经总局信息中心检测产生的专用税票错误数据,以及专用税票疑点数据。

  (三)本地开具和使用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包括缴款书电子信息、分割单电子信息、缴销电子信息。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计算机管理部门应按照以下要求上传和下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一)上传信息

  1.上传路径:每月15日前将本地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上传总局广域网CENTRE\TS目录;

  2.数据内容:缴款书电子信息(JB+地区编码+.Dbf)、分割单电子信息(FB+地区编码+.Dbf)、缴销电子信息(XB+地区编码+.Dbf);

  3.数据格式:上述三个数据库要求是FOXPRO2.5格式,用ARJ.EXE压缩;

  4.文件名称:TS+地区编码+年月(例如福建省2002年7月份专用税票文件名为TS35.027)。

  (二)下载信息

  1.下载路径:每月18日前从总局广域网LOCAL\TS目录下下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2.数据内容:缴款书电子信息(JB+地区编码+.Dbf)、分割单电子信息(FB+地区编码+.Dbf)、缴销电子信息(XB+地区编码+.Dbf);经总局信息中心检测产生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错误数据。

  四、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对总局信息中心检测产生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错误信息及时进行传递和排查,并将核实更正后的电子信息,纳入下月(15日前)正常信息中上传总局。

  五、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退税系统审核产生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需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每月15日前将上月审核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通过总局进出口税司《电子信息疑点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上报总局;

  (二)当月18日前通过核查系统下载需核查的异地反映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并传递给有关主管出口货物征税的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三)次月15日前将疑点核查反馈信息及需补传的电子信息通过核查系统上报总局。

  六、对2000年9月至2002年8月期间存在以下疑点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允许按以下原则进行人工挑过处理:

  (一)已组织到审核区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中,仅“填发日期”、“税种”、“销货发票号码”、“课税数量”、“计量单位”、“单位价格”、“法定税率”、“征收率”字段的一项或多项与纸质单证内容不符的;

  (二)已组织到审核区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中,缴款书号码前4位(版本号)与纸质单证内容不符,但后9位号码相符的以及其它关键字段相符的;

  (三)总局下发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中,“购货企业海关代码”错误,而“购货企业税务登记号”正确,且其他关键字段(指“税票号”、“计税金额”、“实缴税额”)全部与纸质单证内容相符的。

  七、自2002年10月1日起,取消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临时上报的规定。

  八、自2003年1月1日起,总局将对各地开具、缴销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录入、传递、使用、疑点核实反馈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对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录入、传递质量较差、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没有明显改善的地区,将予以全国通报批评。具体评比主要依据“四率”指标来进行,即反映各地信息管理部门上报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时间及质量情况的“上报率”(见附件一:“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上传情况考核表”。供总局使用)、反映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异地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通过情况的“通过率”(见附件二:“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各地上报)、反映专用税票疑点信息核查情况的“核查率”、反映异地情况不属实的“误报率”。

  特此通知。

  税 屋附件1: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上传情况考核表  

  税 屋附件2: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2002年 月)(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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