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对旅游商品出境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89]署监二字第107号 1989-03-22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2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广州海关报告:总署[1988]署监二字第1211号《关于进境旅客用外汇购买托运出境应征出口税的商品予以征税的通知》下发执行后,海关对出境旅游商品的管理工作中仍有一些问题有待解决。为此,我署经商对外经济贸易部同意,对出境旅游商品的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1984]国发87号文转发《关于修改旅游产品销售部门接受游客5万美元小批订货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第二条规定,属于外贸统一成交的一类商品和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以及中国丝绸公司管理的绸缎、绣衣,不对外经营小批量订货贸易,对国内单位违反规定擅自经营小批量订货贸易出口的上述商品,海关不准出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小批量订货贸易,出口时仍按现行规定列入海关统计。 二、对旅客携带出境的应申领出口许可证的非应税商品,不论其是否用外汇购买,均应限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由海关查验放行。超出自用合理范围的,按出口货物的规定验放,并列入海关统计。 三、对旅客携带出境用外汇购买的不需申领出口许可证的非应税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等仍按[1984]署行610号文办理,即:除中药材、中成药以外,不规定限值、限量、限品种,海关凭盖有“外汇购买”章(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发票查验放行,不列入海关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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