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9]17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网络发票推行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2-25
摘要:各基层局也应自行组织开展监控工作,将短期内购票量激增、购票量与申报数额比对异常和长期未缴销等情况纳入税源管理部门日常监控评估的范围,切实堵漏增收、防范风险。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网络发票推行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9]177号  2009-12-25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4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在各基层局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国税系统的网络发票推行工作进展迅速,取得了明显成效。自2009年8月至今,全市已推行7400余户,开票41万余份,开票金额115亿多元,有效遏制了普通发票领域的违法行为,强化了税源监控。为进一步做好网络发票推行工作,现将下一步有关工作要求如下,请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发票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推广工作的整体组织

  各基层局要按照市局《通知》要求,整体把握推广工作进度,加强内部相关部门的工作协作,重点加强对清理缴销旧版发票、培训推广网络发票用户及根据开票信息加强税源分析监控等重点环节的工作,做到统筹兼顾。

  (二)督导落实市局要求

  1.严格按照市局《通知》要求的时间进度落实各阶段工作任务。

  2.落实优化服务措施,各基层局要进一步组织好宣传培训,落实免费对纳税人培训和为纳税人免费提供软件的要求,严禁借培训之机收取任何费用、推荐中介服务和推销产品。

  3.对推行工作中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以利于及时完善和改进此项工作。

  二、确保年底前完成对全部万元版普通发票用户的推行

  (一)清理旧版发票

  1.各基层局办税服务厅一律停止发售旧版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和万元版手工发票。尚未发售的旧版发票一律作废,并按照发票核销规定填写《发票核销审批表》及核销情况说明,于2010年1月10日前报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2.对持有旧版发票的纳税人进行分析筛查,对持有长期未缴销发票及空白作废发票的纳税人进行集中清理。及时通知纳税人于2010年1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缴销。

  3.自2010年2月1日起,市局将对已作废的发票代码纳入强制监控,对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纳税人,在其缴销发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后方可继续发售发票。

  (二)统计分析尚未使用网络发票的纳税人情况

  对于以往购领机动车销售发票、二手车销售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以及万元版以上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进行统计,对于其中尚未使用网络发票的纳税人要实证分析、查明原因,并及时督促纳税人启用网络发票。

  三、全面开展对使用千元版普通发票用户的推行工作

  (一)制定推广方案,细化实施步骤

  各基层局要提前制定2010年1-5月在所有使用千元版普通发票用户中推行网络发票的工作计划,细化每个月的推行步骤及进度安排,确保落实明年上半年取消千元版手工发票的工作目标。

  (二)加强对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开具普通发票的监管

  通过市局的调研和暗访情况看,我市各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在超市以外开具的普通发票还存在诸多不规范的方面。各基层局要按照市局统一要求,规范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开具税控收款机卷筒发票的行为,逐步推行网络发票,不断强化对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开具普通发票的监管,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要求。

  四、积极开展数据分析,加大监控力度

  网络发票推行以来,市局根据采集的网络发票数据进行分析,已经发现了骗购机动车发票、开票与申报数额不符等问题,部分行业的问题比较突出。市局将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将分析的疑点下发至各基层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局的时限要求和工作标准认真组织检查并及时反馈。

  各基层局也应自行组织开展监控工作,将短期内购票量激增、购票量与申报数额比对异常和长期未缴销等情况纳入税源管理部门日常监控评估的范围,切实堵漏增收、防范风险。

  五、加大宣传力度

  为落实办税公开的要求,优化对纳税人的服务,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市局编写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络发票的友情提示》(以下简称《友情提示》),并通过互联网站和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各基层局要通过大厅公告、印制书面材料、大屏幕显示等方式尽快将《友情提示》的内容向纳税人和协税护税单位进行广泛宣传,以推动此项工作的健康开展。

  附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络发票的友情提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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