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新版低面值定额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全文废止] 京价[收]字[2002]355号 2002-09-23 税屋提示——依据京发改[2012]1089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地税局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自2013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调整新版低面值定额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2]351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从9月1日起开始使用的新版低面值定额专用发票(0.1元--2元)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本8元调整为每本1.00元。 本收费标准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市、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特此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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