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地区规[2021]120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1-27
摘要:《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在执行过程中,如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可由你省税务等部门提请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意见;关于离岸新型国际贸易的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进行解释。

  (六)住宿和餐饮业

  63.酒店、特色化中小型家庭旅馆、乡村民宿

  64.分时度假、在线租赁、房屋分享等各类共享型居住产品开发与推广

  65.特色餐饮品牌化建设及连锁化经营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6.5G和6G技术开发及商业化应用

  67.通用或高端通用处理器、存储器和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基础软硬件研发及应用

  68.软硬件产品测试验证工具研发和应用

  69.互联网信息服务

  70.互联网平台

  71.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子商务)

  72.工业软件

  73.开源软件社区

  74.量子信息技术开发及应用

  75.车联网及自动驾驶技术研发及测试、应用

  76.北斗卫星导航应用

  77.电子竞技线上服务平台建设

  78.生物芯片及相关数据获取、处理设备的开发和制造

  79.网络和数据安全技术产品研发及应用、网络和数据安全服务

  80.数据资产确权、登记和交易技术与方法应用

  81.动漫及游戏制作、发行、交易、衍生品开发

  (八)金融业

  82.个人征信、企业征信、信用评级、增信等金融中介服务业务

  83.金融资讯和金融数据等金融信息服务业务

  84.跨境投融资双向开放服务体系建设

  85.国际能源、航运、大宗商品、产权、股权等国际现货交易场所、国际现货清算所和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建设

  86.现货(含仓单)、保单、价格(指数)和相关场外衍生品等的交易、融资、清(结)算、交收(割)、风险管理、信息服务等相关业务

  87.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88.航运相关金融服务

  89.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实施监管的机构的金融科技产品研发、应用和服务输出

  90.人身保险、再保险、相互保险、自保,保险中介业务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1.航运仲裁、航运经纪、航运咨询、海损理算、航运交易、航运信息服务、船员服务、海事培训、船舶交易、船舶租赁等航运服务业

  92.展览服务,质检技术服务

  93.钻石、珠宝、金银类金属首饰等消费精品贸易、设计和加工技术及相关服务

  94.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95.跨国公司区域总部

  96.国际化会展设施投资、建设与运营

  97.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

  98.服务外包

  99.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业务相关设备、仪器、物业租赁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0.中医药服务标准、知识产权推广与应用

  101.种业检测检疫、种业生物技术开发监管体系建设与运营

  102.深远海服务保障基地建设

  103.智慧海洋与海洋信息服务

  104.商业航天发射、商业卫星测控等服务

  105.航空人员培训、航空航天科普、航空航天文创

  106.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科技普及设施建设与经营

  107.国内外科研机构或基地及其分支机构、国际科技创新机构建设与运营

  108.资源库(馆、中心)、科学数据中心建设与运营

  109.动植物遗传工程及基因库建设

  110.工业设计服务

  111.农林产品商标品牌建设

  112.国际知识产权(版权)贸易

  113.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相关的研发和技术服务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14.绿色港口建设,港口船舶LNG加注、岸电标准和供应服务体系,港口和船舶岸电改造及建设,港口船舶应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技术开发及应用

  115.救助与打捞基地建设、救助飞行基地建设、救助打捞人员培训、智能航运测试与示范

  116.节能节水、低碳循环、治污减排、监测监控等核心节能环保技术工艺、成套产品研发与产业化

  117.节能环保技术与产品开发、节能环保工程设计与施工和运营、节能诊断与环境监测咨询等服务

  118.天然气热电联产

  119.直供电、储能、氢能、LNG中转站投资运营

  (十二)教育

  120.高等教育

  121.国际教育

  122.职业技能培训、体校及体育培训、文化艺术培训

  (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

  123.高端专业医疗、康复、护理等医疗卫生服务

  124.第三方医疗检测等中介服务及机构,医疗质量、医疗服务能力评价

  125.高端医疗装备、新药品应用

  126.中医药服务贸易

  127.再生医学服务

  128.热带病研究、诊断与防治

  129.医疗机构经营

  130.绿色道地药材和特色健康产品的交易平台

  131.先进适用的制药及生物制剂成套设备制造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32.文物保护利用及相关服务、文物拍卖业务

  133.出版物展示、交易和发行网点(实体书店)建设

  134.国际艺术品展示交易拍卖

  135.智能体育及电子竞技

  136.文化贸易、交流合作

  137.旅行社及旅游旅行代理服务

  138.文化和旅游宣传推广及目的地营销

  139.线上旅游服务

  140.休闲渔业

  141.演出经纪服务,演出场所、娱乐场所经营

  142.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森林康养基地、森林体验基地、国家森林步道、自驾车营地(含房车)、商务宿营地、农林旅游景区

  143.城市综合体概念的旅游社区、旅游度假区、主题公园、景区景点建设、历史文化街区、旅游演艺

海南省委深改办相关负责人解读《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突出三大主导产业 夯实自贸港经济发展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目录》)。

  1月29日,省委深改办(自贸港工委办)副主任陈小华接受海南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录》具备涵盖行业范围广、重点突出海南三大主导产业、根据自贸港建设需要可适时修订等三大特点,《目录》的制定。

  适用

  在自贸港内资版块

  增加产业门类

  《目录》采用“国家现有目录+地区新增目录”的体例结构,分为两部分,包括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目录和自贸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其中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目录》在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的基础上新增14大类、143个细分行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

  陈小华说,其中,鼓励类产业指的是对经济需求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符合资源环境保护要求的产业;鼓励类产业企业指的是,发展鼓励类产业,同时拥有关键技术、先进装备和产品,需政府给予相应政策支持的企业。

  国家建立了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制度安排,包括两个版块,一个版块针对内资,就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另一个版块针对外资,就是《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对海南自贸港的支持政策,目前主要是在内资版块增加产业门类。

  特点

  涵盖行业广

  重点突出三大主导产业

  陈小华说,《目录》有三大特点。第一,条目多、涵盖行业广。新增目录包含14个大类行业、143个细分行业。14个大类行业包括制造业,建筑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目录》涵盖的范围广,比其他省份鼓励类项目要多。比如内资方面,2019年版全国的鼓励类产业是821项,海南在享受这821项的同时,另外增加143项。外资方面,2020年版外商鼓励类产业目录,全国480项,海南全部享受,还额外增加50项。”陈小华说。

  第二,重点突出海南三大主导产业,充分考虑海南产业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大力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夯实实体经济基础,加强产业竞争力。”“《目录》重点涵盖海南特色的优势产业,比如种业、医疗、文化、教育、电信、互联网、维修、航运、先进制造业等,都是海南自由贸易港要突出发展的优势产业。”陈小华说。

  此外,《目录》还重点将三大产业的细分产业纳入:比如酒店、特色化中小型家庭旅馆、乡村民宿等旅游业;展览服务、质检技术服务、航运相关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新能源汽车制造、5G和6G技术开发及商业化应用等高新技术产业。同时,本次海南自贸港新增产业目录将具有海南特色的热带农业、海洋开发等相关产业也纳入其中:比如热带农林产品精深加工、海砂淡化、海洋可再生能源装备研发与制造等。

  第三,《目录》内容还将根据海南自贸港建设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意义

  将促进自贸港

  夯实经济发展基础

  《目录》出台对自贸港建设有何推动作用?陈小华说,全岛封关运作前,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很多早期政策都需要以鼓励类产业目录作为依据,比如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早期安排中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的,必须是鼓励类产业,非鼓励类产业是不能够享受的。此外,也是为引导投资提供依据。政府投资,重点优先考虑的是鼓励类产业。民间投资,政策也会重点引导其投资鼓励类产业。政府对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供地会优先考虑。

  陈小华表示,这次《目录》的发布,对海南自由贸易港进一步夯实经济发展基础、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增强招商引资的吸引力有很重要的意义。

  海南日报记者 傅人意 王培琳  实习生 冼弘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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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记者问

2021年1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产业目录》)。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司负责人。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产业目录》制定的背景及过程。
答:去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为贯彻落实《总体方案》,正确引导海南自由贸易港产业发展方向,推动国内外优质企业加快集聚,按照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我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启动了《产业目录》编制工作。在编制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了海南省、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市场主体代表的意见,认真咨询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并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积极听取基层政府部门、园区、企业的意见建议。9月1日至10月15日,我们通过网络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建设性意见,我们都积极研究采纳。《产业目录》成稿后,我们还委托第三方进行了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我们将《产业目录》报请国务院审定后印发实施。

问:《产业目录》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采用“国家现有目录+地区新增目录”的体例结构。《产业目录》包括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两部分。其中,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适用于内资企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适用于外资企业)。
二是产业条目多、涵盖行业范围广。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包含14个大类行业、143个细分行业,加上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基本涵盖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点产业和领域。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我们还将适时对《产业目录》进行修订。
三是重点突出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总体方案》明确“大力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夯实实体经济基础,加强产业竞争力。”据此,《产业目录》中的新增目录重点将三大产业的细分行业纳入,比如旅游演艺、高端专业医疗、生物质材料研发与应用等。同时,考虑到海南的产业特色和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把与热带农业、海洋开发等相关的产业也纳入其中,比如热带农林产品精深加工、智慧海洋与海洋信息服务等。

问:属于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享受什么优惠?
答:总体方案提出:“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原则上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问:涉及《产业目录》相关业务的企业,是否都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2020年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企业还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以《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3.企业在海南实质性运营,即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4.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享受优惠;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外的企业,只有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享受优惠。

问:《产业目录》的实施期限是怎样的?
答: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据此,《产业目录》实施期限与政策执行期限保持一致,即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问:《产业目录》的执行主体是谁?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疑义,如何解决?
答:海南省是《产业目录》的执行主体。在执行过程中,海南省税务等部门负责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产业目录》进行判断。如出现难以准确判定的情况,可由海南省税务等部门提请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界定,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意见。考虑到离岸新型国际贸易属于新业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商有关部门对其范围进行解释。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指导海南省细化完善相关工作方案,确保鼓励类产业企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相关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对《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

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0)

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号 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财关税[2020]5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39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财税[2020]3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关税[2020]42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1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发[20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琼府[2020]6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汇发[2020]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改革试点的通知

琼府[2020]41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琼财税[2020]1019号 海南省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府[2020]4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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