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04079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 厦税函[2020]44号 2020-04-09 厦门市建设局: 近接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关于加强无人值守停车场不提供税费发票问题整改的建议》(第20204079号提案),此件由贵局主办,我局为会办单位。对提案提出“明确无人值守停车场应提供发票和税务部门加强对无人值守停车场税收监管,防止因索票困难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的建议,我局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纳税人需要申领发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税务机关依申请核准发放。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条还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针对提案所提建议,无人值守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收取停车费用同样应按发票管理相关规定提供发票。消费者若发现无人值守停车场存在提供应税服务而拒不开票的行为,可以拨打“12366”热线向税务机关举报。 我局早在2016年已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解决无人值守停车场的缴费和发票信息化开具问题。无人值守停车场如需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我局将全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领导署名:郑开如 联 系 人:吴晶 联系电话:0592-5313677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4月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