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6-12
摘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监管 切实提高评估质量的通知》(鄂财函[2021]88号)的有关要求,选择本行政区域内部分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财政厅驻各地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财会监督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5号)要求,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和厅驻各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财办[2022]23号)规定,选择本行政区域内部分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执业许可条件、一体化管理、独立性保持、信息安全、职业风险防范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等内容,重点关注风险评估和内控测试流于形式、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问题。对存在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提前商定审计意见、伪造审计证据、出具“阴阳报告”或虚假审计报告等严重违法问题绝不姑息、露头就打,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着力规范财务审计秩序,有效净化行业执业环境。

  (二)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切实提高评估质量的通知》(鄂财函[2021]88号)的有关要求,选择本行政区域内部分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执业质量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质量控制体系及项目质量、自身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要持续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勤勉尽责、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工作底稿反映评估过程实施等情况。检查要突出重点,聚焦具有重大影响的资产评估项目,严肃查处关键评估程序未执行到位、滥用资产评估方法、出具重大遗漏或虚假评估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推动资产评估机构切实提升执业质量。

  (三)行政事业单位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政府采购、资产管理、“三公经费”、绩效评价政策执行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乱收费、乱发津补贴、私设“小金库”的行为,是否存在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收支不规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检查情况开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规范执行情况专项调研,推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有效执行,切实提高政府会计信息质量。

  结合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探索开展财会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机制具体实践,在省纪委监委2023年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专项整治任务中选择医疗领域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财务收支规范性检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下联动的要求,抽取部分医疗机构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四)本地区重点企业

  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贯彻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服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坚持主动防范、系统应对、标本兼治、守住底线的总体思路,选择部分平台公司等重点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检查平台公司等企业要聚焦会计核算真实性、资产质量和投融资情况,重点关注国有资产收益上缴情况,是否存在虚增资产规模、人为调节收入利润等粉饰报表行为,是否存在少计提资产减值或者折旧等行为,是否存在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持续融资等情况,稳妥有效揭示风险隐患,有效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重点关注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严肃查处伪造会计凭证、虚构经济业务、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

  二、时间安排

  2023年6月1日至11月30日。

  三、资料报送

  (一)工作信息报送。各地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监督处)报告。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应每月报送一次检查快报,上报检查开展情况等工作动态,并不定期报送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和调研报告等信息,信息报送情况将纳入考评体系。各办事处不定期报送监督检查信息,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直接报送经验交流等检查信息。

  (二)检查资料报送。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和办事处应于2023年11月5日前将检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处),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642513391@qq.com。检查材料具体包括:

  1.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检查总结要全面反映各地财政部门检查的整体情况(包括组织县市区开展检查的情况),突出检查工作思路和取得的成效,认真提炼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2.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管专项总结。开展相关检查的财政部门应报送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管的情况,包括随机抽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意见建议。

  3.医疗机构检查专项总结。按照省纪委监委2023年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的时间安排,请各地财政部门8月31日前上报医疗机构检查专项总结。

  4.其他材料。包括检查汇总报表(附件1、附件2、附件3)、检查组织、公示公告、典型案例、调研报告和工作信息等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落实《财会监督专项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及时研究制定检查方案,统筹检查力量,保障检查经费,按时高效完成检查任务。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弥补自身检查力量不足。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并结合正在开展的主题教育活动,促进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相互促进,保障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检查程序,注重检查实效。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采取召开布置会、查前培训、混合编组、现场巡视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检查。要聚焦会计、审计、评估准则制度的有效执行,突出检查重点,抓住问题实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高检查工作实效,不断强化财会监督执法权威。要切实遵守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执行《湖北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持续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水平。要按“互联网+监管”要求,全面实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实行检查全过程记录、全过程留痕、全过程规范。

  (三)加强贯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审计、市场监管、国资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横向贯通机制,相互通报检查名单、共享检查结果,避免多头检查。市州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办事处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财政监督部门要加强与财政内部业务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资源整合,形成监管合力。要落实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将行政检查与自律检查有机结合,提高行业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压实检查责任,严格工作考评。省财政厅将根对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和办事处的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在全省财政系统通报。各市、州财政局会同办事处对所属县(市、区)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并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考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处)。

  (五)严肃工作纪律,维护财政形象。全体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四项纪律:强化政治纪律,坚定信念勇于担当;强化廉政纪律,廉洁自律守住底线;强化工作纪律,依法用权作风过硬;强化保密纪律,筑牢防线严守秘密。严格执行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八个不准: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超标住宿安排;不准违规使用被检查单位的交通工具;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不准收受被检查单位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移动支付红包、虚拟货币等;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费用;不准利用检查工作便利谋取个人利益;不准接受他人请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准对外公开发布或透露检查信息。

  附件:2023年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单位名单

湖北省财政厅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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