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税稽罚[2022]3号 肇庆市***自来水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1-21
摘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虚假的纳税申报,把部分往来支出和向股东支付的分红从营业利润中扣除,通过虚增成本费用的方式调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利润总额。

  行政相对人名称: 肇庆市***自来水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476147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肇税稽 罚 〔2022〕 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一)我局检查发现你公司在2012年至2020年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虚假的纳税申报,把部分往来支出和向股东支付的分红从营业利润中扣除,通过虚增成本费用的方式调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利润总额。造成2012年至2020年少缴企业所得税6,918,666.89元(其中2012年672,297.08元,2013年1,243,416.20元,2014年1,158,058.04元,2015年748,011.37元,2016年705,543.89元,2017年870,610.55元,2018年800,693.66元,2019年719,536.11元,2020年499.99元)。

  我局在检查过程中查获反映你公司真实经营情况的账册资料和内部使用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为内部申报表),其中内部申报表与你公司的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交的申报表有较大数额差异。同时我局在检查过程中也发现你公司存在其他不按规定列支费用的情况。包括采用不合规凭证列支租金、超过限额扣除业务招待费、不按规定列支捐赠支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具体如下:

  1.你公司2012年内部申报表上所列应纳税所得额为2,770,229.96元,检查发现你公司采用其他凭证(2份)支付用地租金5,000元,多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134,878.11元,多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滞纳金113.31元,应调增内部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139,991.42元,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910,221.38元,应缴企业所得税 727,555.35元,已缴企业所得税55,258.2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72,297.08元。

  2.你公司2013年内部申报表上所列应纳税所得额为4,817,673.58元,检查发现你公司采用其他凭证(1份)支付用地租金5,000元,多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86,821.88元,多税前扣除捐赠支出200,000元,应调增内部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291,821.88元,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109,495.46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277,373.87元,已缴企业所得税33,957.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43,416.20元。

  3.你公司2014年内部申报表上所列应纳税所得额为4,600,063.19元,检查发现你公司采用其他凭证(1份)支付用地租金5,000元,多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43,016.47元,多税前扣除附加税滞纳金92.32元,应调增内部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48,108.79元。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648,171.98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162,043.00元,已缴企业所得税3,984.9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58,058.04元。

  4.你公司2015年度内部申报表上所列应纳税所得额为2,953,950.87元,检查发现你公司采用其他凭证(1份)支付用地租金5,000元,多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33,094.62元,应调增内部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 38,094.62元。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992,045.4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748,011.37元,已缴企业所得税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48,011.37元。

  5.你公司2016年度内部申报表上所列应纳税所得额为2,809,712.06元,检查发现你公司采用其他凭证(1份)支付用地租金5,000元,多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19,889.69元,应调增内部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 24,889.69元,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834,601.75元,应缴企业所得税708,650.44元,已缴企业所得税3,106.5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05,543.89元。

  6.你公司2017年度内部申报表上所列应纳税所得额为3,507,985.29元,检查发现你公司采用其他凭证(1份)支付用地租金5,000元,多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17,809.20元,应调增内部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 22,809.20元,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530,794.4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882,698.62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2,088.0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70,610.55元。

  7.你公司2018年度内部申报表上所列应纳税所得额为3,494,075.26元,检查发现你公司采用其他凭证(1份)支付用地租金5,000元,多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19,195.20元,多税前扣除捐赠支出5,000元,应调增内部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29,195.20元。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523,270.46元,应缴企业所得税880,817.62元,已缴企业所得税80,123.9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00,693.66元。

  8.你公司2019年度内部申报表上所列应纳税所得额为3,006,816.07元,检查发现你公司采用其他凭证(1份)支付用地租金5,000元,多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15,268.00元,应调增内部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20,268.00元,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27,084.07元,应缴企业所得税756,771.02元,已缴企业所得税37,234.91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19,536.11元。

  9.你公司2020年采用其他凭证(1份)支付用地租金5,000元,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938,333.22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43,833.32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已缴企业所得税143,333.33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99.99元。

  (二)你公司在2012年至2018年期间采用柴油发票入账,通过“其他应收款-新明珠集团”科目向股东支付分红,其中有三人为自然人股东,未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合计1,259,655.04元(其中2012年146,523.52元,2013年263,495.31元,2014年251,205.65元,2015年171,658.18元,2016年164,627.79元,2017年198,256.25元,2018年63,888.34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六)项、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如下:

  1.你公司2012年度共发放股东分红1,221,029.36元(其中广东***陶瓷有限公司488,411.73元,刁某某244,205.87元,陈某某244,205.87元,覃某某244,205.87元)。合计向自然人股东支付分红732,617.63元,未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合计146,523.52元。

  2.你公司2013年度共发放股东分红2,195,794.29元(其中广东***陶瓷有限公司878,317.73元,刁某某439,158.85元,陈某某439,158.85元,覃某某439,158.85元)。合计向自然人股东支付分红1,317,476.56元,未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合计263,495.31元。

  3.你公司2014年度共发放股东分红2,093,380.45元(其中广东***陶瓷有限公司837,352.18元,刁某某418,676.09元,陈某某418,676.09元,覃某某418,676.09元)。合计向自然人股东支付分红1,256,028.27元,未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合计251,205.65元。

  4.你公司2015年度共发放股东分红1,430,484.96元(其中广东***陶瓷有限公司572,193.99元,刁某某286,096.99元,陈某某286,096.99元,覃某某286,096.99元)。合计向自然人股东支付分红858,290.97元,未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合计171,658.18元。

  5.你公司2016年度共发放股东分红1,371,898.41元(其中广东***陶瓷有限548,759.36元,刁某某274,379.68元,陈彩琴274,379.68元,覃某某274,379.68元)。合计向自然人股东支付分红823,139.04元,未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合计164,627.79元。

  6.你公司2017年度共发放股东分红1,652,135.38元(其中广东***陶瓷有限公司660,854.14元,刁某某330,427.07元,陈彩琴330,427.07元,覃某某330,427.07元)。合计向自然人股东支付分红991,281.24元,未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合计198,256.25元。

  7.你公司2018年度共发放股东分红532,402.82元(其中广东***陶瓷有限公司212,961.13元,刁某某106,480.56元,陈某某106,480.56元,覃某某106,480.56元)。

  合计向自然人股东支付分红319,441.68元,未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合计63,888.34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2年至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内部申报表)反映你公司上述年度实际经营情况;

  (2)2012年至2020年记账凭证、明细账证明你公司不按规定列支的情况;

  (3)2012年至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申报表》及附表资料反映你公司上述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情况;

  (4)2012年至2020年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证明你公司进行股东分红的计算依据;

  (5)《股东分红协议》、现金汇款单证实你公司给股东进行分红;

  (6)《用于分红的柴油发票清单》及有关记账凭证证实你公司用柴油发票入账用于股东分红。

  综上所述,你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合计6,918,666.89元(其中2012年672,297.08元,2013年1,243,416.20元,2014年1,158,058.04元,2015年748,011.37元,2016年705,543.89元,2017年870,610.55元,2018年800,693.66元,2019年719,536.11元,2020年499.99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59,655.04元(其中2012年146,523.52元,2013年263,495.31元,2014年251,205.65元,2015年171,658.18元,2016年164,627.79元,2017年198,256.25元,2018年63,888.3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五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你公司在2012至2020年期间,通过虚增成本费用的方式调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利润总额,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合计6,918,666.89元,上述行为属于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6,918,666.89元予以追缴入库(其中2012年672,297.08元,2013年1,243,416.20元,2014年1,158,058.04元,2015年748,011.37元,2016年705,543.89元,2017年870,610.55元,2018年800,693.66元,2019年719,536.11元,2020年499.99元)。并对你公司2012年至2020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3,459,333.4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你公司应扣未扣、应收未收个人所得税款1,259,655.04元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629,827.69元。

  罚款金额(万元): 408.916116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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