戳破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面具,兼论增值税纳税范围的理论描述

来源:毒砂 作者:毒砂 人气: 时间:2011-07-05
摘要:前 言 出现 对在产品用于出租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一文的困惑,主要原因是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没有构架增值税概念框架和纳税规则,也就是没有进行理论描述,好比没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会计处理自然就五花八门,各种理解都会出现。 讨论的前提...

前  言
出现“对在产品用于出租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一文的困惑,主要原因是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没有构架增值税概念框架和纳税规则,也就是没有进行理论描述,好比没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会计处理自然就五花八门,各种理解都会出现。

讨论的前提
正因为我国增值税立法没有构架纳税规则,所以我们现在要讨论这些问题就必须回到原点,即公认的增值税理论,而增值税理论和观点也是很多的,有的是针锋相对的,因此,我们必须选取公认的理论,实际上也就是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并在其本国立法中体现出来的原则。目前发达国家增值税主要是欧盟和澳大利亚,因此,我们基本参照这2个国家的增值税立法原则来解释这一问题。

给付(Supply)概念
欧盟和澳大利亚都是以“应税给付”作为增值税纳税范围的出发点,也就说,如果发生应税给付就应该缴纳增值税。
给付这个词是个法律术语,在我国立法条文中出现的不多,但是在立法释义、司法解释、法学文章中则比比皆是了,好比会计准则满篇都是“确认”这个词一样,具体意思大家自己查,不多说了。当然你要是把这个词翻译成供应、提供,我也没意见。

应税给付
我做了一个表,来比较澳大利以增值税和我国增值税、营业税对纳税范围的规定。

澳大利亚《商品与服务税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暂行条例
注释
货物给付
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销售不动产;自建建筑物后销售
 
服务给付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劳务
劳务不等于服务,有差异
提供信息和意见
 
服务业服务
 
赠与、分配或放弃不动产
 
不动产无偿赠送
 
设立、转让、赠与、分配或放弃任何权利
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
 
金融给付
 
金融业服务
 
承受或者免除一项义务;完成或者禁止某种行为;容忍某种行为或者状态
进口货物;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完成某种行为
上述情况的组合
 
 
 

戳破视同销售的面具
从上表可知,我国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被界定为应纳增值税的行为,本质就是因为这些行为的本质上属于一种应税给付,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际上是通过视同销售列举来实质上使用了“应税给付”这一概念,只是没提应税给付而已。

我国增值税应税给付范围的推论
根据上表,我们可以推理出我国增值税应税给付范围的理论描述(仅仅是理论描述,不适用特殊情况,比如反避税的规定),如下:
1,货物给付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给付
3,设立、赠与、分配或放弃任何权利(不含转让权利,一般情况下转让权利算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提供服务了,交营业税)
4,完成或者禁止某种行为;容忍某种行为或者状态。
5,上述组合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仅仅归入应税给付范围并不等于附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因为还存在一个“对价”问题,我国增值税条例称为“有偿”。但是如果不能归入增值税应税给付范围,那么即使有对价,也不构成增值税纳税义务。

如果上述推论是正确的话,很多实际中发生的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比如,在产品用于出租,很明显,出租不属于货物给付,也不属于设立、赠与、分配或放弃任何权利,另外,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列举,也不应该属于“完成或者禁止某种行为;容忍某种行为或者状态。”,因此,在产品出租不属于我国增值税纳税义务。

附  注:
我们不能批评当初的立法者,要知道在90年代初,增值税对我国税务干部和会计还是比较陌生的,如果当时就引入一大堆理论,估计90%的税务干部和会计都理解不了,还怎么推进增值税改革?所以当初的立法者采取大众容易理解的方式来对增值税立法,的确很高明也很现实,其实用简单的大众化的语言来描述增值税,难度更大,当初的立法者能做到这点,我们后辈应该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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