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财税[2013]40号 2013-08-13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中反映的税收管理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广播影视服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提供广播影视网络传输及视频增值业务向客户收取的基本收视费(收视维护费)、点播费,按广播影视服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开展套餐制服务,以提供网络传输及视频增值业务为主,一并提供设备及其他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按广播影视服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网络与管道、杆路出租服务,按“有形动产租赁”征收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宽带网络、有线电视初装费、卫视节目落地费仍按原规定征收营业税。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湘财税[2012]52号)规定的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优惠,改征增值税后,继续执行到2013年12月31日止。 二、关于核查后纳税人信息处理 对地税机关移交给国税机关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经国税机关核实后,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正常户,纳入国税机关管理。对于经核查确认属于不符合范围户的,由国税机关退还给同级地税机关;经核查确认属于注销户、非正常户的,由国税机关将信息反馈给同级地税机关。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到目前信息资料仍未移交、核查采集和录入的,可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认定和其他税收事宜。 三、关于出租车报税和清零解锁设备处理 为避免资源浪费,主管地税机关使用的出租车报税、清零解锁系统及设备,应于2013年8月31日前无偿提供给同级主管国税机关,并协助做好国税机关操作培训工作。 四、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 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前提供广告服务应缴未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应按原规定向原主管地税机关补缴。纳税人已缴纳2013年全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征收当年文化事业建设费。试点之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主管国税机关继续按原地税机关核定的征收标准和方式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五、关于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 国税机关办税服务窗口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的操作规定及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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