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失效] 闽政[2011]13号 2011-01-22 税屋提示——依据闽政[2016]1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于2010年12月底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中部分群体(不含厦门市,下同)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增发养老金的人员,按就高一项增发: (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分别按下列标准再增发基本养老金:正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60元;副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50元。 (二)对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退职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月增发50元。 二、对于200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高级职称科技人员和高级技师),凡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6]444号)第二条规定,不享受增发或享受增发额不足40元的,本次调整养老金时补足40元。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调整养老金待遇,不涉及补发待遇问题。 三、对于2006年当年达到70周岁,且1959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高级职称科技人员和高级技师),在本次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养老金40。元。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调整养老金待遇,不涉及补发待遇问题。 四、在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五、对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1230元的,补齐至1230元后再参加20 1 1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六、以上增发对象均不包括统筹企业中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 七、纳入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上述各项待遇增发所需资金,由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八、纳入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本《通知》规定待遇增发条件的,其待遇增发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组织实施,本项工作应与普调工作同步进行,并将落实情况与普调工作总结并于2011年2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2011年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基金支出计划(特调)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2011年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基金支出计划(特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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